抚政办〔202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可公开)
抚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4 专家委员会
2.5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启动Ⅳ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的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抚顺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市政府授权执行。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区的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按照市减灾委的决定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4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5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灾区前线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气象局、地理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2)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红十字会、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市支队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电公司、抚顺军分区、通管办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抚顺市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市地理信息中心、市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直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要求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驻军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下一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及台账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3日内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
对干旱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有违反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抚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县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中央和省支持,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应急服务中心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驻军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分区、驻抚部队、武警支队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通管办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损坏房屋评估、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2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中央和省支持,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应急服务中心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地理信息中心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省支持,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应急服务中心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人以下(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 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省支持,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应急服务中心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驻军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如需申请中央和省支持,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2 受灾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确定市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中央和省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和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市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中央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市财政局上报需中央和省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中央、省补助资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局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7.1.4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灾情情况,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报本级政府决定后实施。
7.1.5 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于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对易灾区域储备物资可视情前置。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参考国家建立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等相关信息。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和培训
7.7.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抄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汇编。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抚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抚政办〔202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