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分工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防汛应急响应
4.3 干旱应急响应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指挥和调度
4.6 抢险救援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 抢险救援力量建设与参与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提高水旱灾害应对能力,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抚顺提供保障。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范化解重特大洪涝干旱灾害风险。强化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落实,充分发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及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妥善安置好群众生活,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
1.5.2 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5.3 坚持“四预”。坚持防御关口前移,将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机制贯穿防汛抗旱全过程;坚持以系统、统筹、科学、安全为原则调度运用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效益。
1.5.4 属地负责,部门协同。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市、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5.5 保障安全。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
1.5.6 工作统一规划,局部服从全局。防汛抗旱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5.7 社会参与,军地联动。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军民融合、专常结合。
1.5.8 保障用水。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态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5.9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5.10 科学调度,保障安全。认真分析水旱灾害的发展和防汛抗旱工作现状,科学调度,优化配置,保障安全。
1.5.11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迅速反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力量避险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5.12 严肃防洪抢险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1.6 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溃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大江大河、各类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标准内洪水度汛安全;做到遇到标准内洪水不决堤,不溃坝,不涝地,城市不进水,不死人;遇到超标准洪水,要奋力抢救,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制定防汛抗旱措施,科学调度水源,解决供水矛盾,最大限度降低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市、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水务局。
2.1.2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组成。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和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抚顺军分区司令员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武警抚顺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防指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管办、市气象局、辽宁省抚顺水文局、抚顺广播电视台、抚顺日报社、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市供电公司共25家单位组成。
市防办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市防办下设综合协调组和专业支撑组,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负责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沟通协调;专业支撑组组长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负责与省防汛抗旱保障中心沟通协调,并负责市防办日常管理工作。
市防指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10楼。
联系电话:024-52425456
传真:024-52425237
2.1.3 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在市防指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设置在本地区应急主管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2.1.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管水库、河道、闸坝以及有重要防汛排涝任务的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排涝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和大中型企业,可根据需要成立防汛联防指挥部,负责本工程、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属行政区域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现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方案进行抢护。当险情威胁河道沿岸、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要报同级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2.2 职责分工
2.2.1 市防指职责
负责抚顺市行政区内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定浑河抚顺城市段的防御洪水方案和中、小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以及水资源的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示通报及汛情旱情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防指指挥长职责:负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全面工作。当预测需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市防指,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当预测需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进驻市防指,协助组织或主持会商,指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
市防指副指挥长职责: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当预测需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县(区)防指,开展市防指日常事务性工作。
2.2.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国家、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汛期(6月1日至9月20日,视天气情况有可能提前或延后)负责为防指领导配备和管理指挥车辆;防汛紧急时期,负责协调驻抚部队参与抗洪抢险。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及煤、油、运生产要素综合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做好防洪安全教育和预防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学校内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指报告水质状况;指导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排水防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用设施排水防涝、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城建系统所属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市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市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督促、指导县区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干旱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防台风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做好因灾致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本系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市商务局: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旅游景区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定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受灾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抚部队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情核查、上报和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尾矿库预警及灾害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定各类抢险救援预案,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准备;干旱地区做好紧急状态下的生活保障送水工作,汛涝地区完成好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被水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监测与趋势预测工作。负责对可能影响汛情的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分析、研判、预报及滚动订正,依据行业规定制作发布暴雨、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提供全市天气实况、预报预警、气候预测、土壤墒情、干旱卫星遥感监测及相关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辽宁省抚顺水文局:负责全市水情、雨情、汛情和旱情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洪水等级分析评估报告;编制报送水情、雨情、汛情和旱情信息。
抚顺广播电视台: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县区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市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紧急通知。
抚顺日报社:负责开展防汛抗旱的报纸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县区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市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紧急通知。
省大伙房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大伙房水库及由其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的防洪和供水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排涝用电的供给,防汛抗旱救灾期间做好全市的安全供电,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的电力需要和抢修受灾害损坏的电力设施。
驻抚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汛情、灾情实际情况,依据上级命令,参与协助地方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救灾行动。
2.2.3 市防指职能工作组职责
市防指设置综合协调和专业指挥两个职能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1)秘书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职责:负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国家、省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负责审核市领导组织召开的防汛抗旱工作会议会议方案及材料,审核市防指印发的市领导讲话文件;负责审核市领导检查防汛抗旱工作的方案。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抚顺军分区、武警抚顺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通管办、市供电公司等。
职责: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市防汛办做好抗洪抢险应急力量建设,协助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协助市领导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处置工作,协调衔接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综合消防救援力量及多种应急资源参加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市农业农村局
职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拟定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指导灾害地区卫生应急工作的监测预警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指导组织实施灾后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各项应急措施,按要求发布灾后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通信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通管办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防汛指挥通信保障。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汛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按市防指要求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被水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灾区生产自救创造条件。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职责: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工作。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做好救灾应急物资、装备及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加强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6)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及设施安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撤离危险地区及洪水淹没区的群众。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7)交通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运输企业和有关部门,为紧急抢险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本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等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
(8)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职责: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争取资金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
(9)核灾救灾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通管办、市供电公司
职责: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灾情,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城市供排水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开展供排水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交通运输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开展抢修公路水毁工程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水毁调查评估,提出水毁修复建议,开展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及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灾后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市通管办负责通信设施的水毁调查评估,督促通信企业尽快修复被水灾损坏的通信设施。
(10)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抚顺广播电视台、抚顺日报社、市水务局、市通管办
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抚顺广播电视台、抚顺日报社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县(区)防汛抗旱动态情况,及时协助市防指向公众发布暴雨、台风、风暴潮等预报预警信息及防汛、抗洪、抗台紧急通知。
(二)专业指挥组
(1)应急专家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市水务局
职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参与应急会商,及时研究讨论、提出决策方案,为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调度提供参谋和咨询意见;组织专家组成员分析评估险情灾情,提出处置应对方案,对抗洪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气象水文组
组长单位:市气象局、辽宁省抚顺水文局
职责:负责全市雨情与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监测与趋势预测工作;及时提供全市雨情、水情、墒情、旱情及气象灾害等级分析评估报告。
(3)水利工程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职责:负责防洪抗旱相关的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督促、指导各地完成水利应急度汛工程、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水毁水利工程修复。
(4)地质灾害防治组
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职责: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城市供水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指导城镇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做好城镇供水的相关工作。
(6)城市防涝组
组长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职责:负责编制城市防汛排涝工作方案。负责指导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和内涝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的排涝、抢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用设施排涝、抢险工作。
(7)生产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职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做好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沿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8)学校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教育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做好防洪安全教育和预防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情况下学校内的人员安全、财产转移措施。
(9)旅游安全组
组长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旅游系统防汛安全工作;指导各县区做好旅游景区的预警、避险、警示、教育等工作。
(10)应急抗旱组
组长单位:市水务局
职责:市水务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工程调度,负责全市抗旱水源优化配置、调度和管理,调度水库及输水工程开展灌溉供水和抗旱补水工作。
2.2.4 县(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县(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2.5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市属水库、河道、各县(区)辖区内有重要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汛期旱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防汛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抗旱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和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3.1.1 气象水文地质信息
(1)市、县气象、水文、自然资源部门应按职责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地质等灾害做出评估,将结果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向当地军事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市防指挥应及时组织研判发布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信息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
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责任单位要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将其工程运行状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防指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以及处置险情的“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当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报市防指,同时市防指也应立即上报省防指。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出现溃坝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可能的淹没区域发布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市级、省防指报告险情,尽快开展坝体防护,确保大坝不垮坝。
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络时,水库管理责任单位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2)堤防工程信息
堤防工程险情信息包括堤防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洪水影响区域、已采取的临时措施、抢护方案以及处置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当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时,各级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运行情况报防汛责任单位和同级防指,事发地防指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县(区)防指应在每日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监测情况和防御情况,同时市防指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
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防汛责任单位和同级防指,事发地防旱指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当堤防或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抢险,出现重大险情时,事发地防指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报市防指,同时市防指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
当堤防在遭遇超标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导致决口时,事发地防指向可能受灾的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第一时间向市防指报告,同时市防指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指。
(3)拦河闸坝信息
各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巡查和监测,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防指;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在泄水前48小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泄水,浑河市区段需经省防指批准;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指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应急局,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按市防指要求及时上报核实后的灾情。
(3)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统计的制度和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干旱预警指标: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Ppd)、城市干旱缺水率(Pg)。
(2)发布各级干旱预警原则:应结合气象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土壤墒情监测与预报、气象预报预测信息及抚顺市实际情况,做出干旱预警决策。当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的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的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应适时启动高一级的干旱预警。干旱预警启动一般按照从低到高的等级逐级启动,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干旱预警。
(3)干旱预警发布单位:市、县(区)防指。
(4)干旱预警发布内容:发布干旱预警,向社会通报旱情,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抗旱准备工作等。
(5)干旱预警发布方式:市防办组织会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防指呈报评估意见。市防指形成预警决定,采取公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6)干旱预警发布范围:可能发生干旱的区域。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抢险专业救援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防御洪水方案、防台风应急预案、城市防汛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抗旱应急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研究制定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制定和完善干旱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其它部门编制的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尾矿库防御等相关预案报防指备案。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须的防汛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
(6)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机构、责任制、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7)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开展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当江河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应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相关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报告最新水情。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区域,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职责,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及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市气象局做好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指。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县气象部门应及早向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发布信息,并向当地军事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密切关注,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及安置工作。
(4)水务、自然资源、电力、通信、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人防、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地质灾害、电力、通讯、学校、市政、交通、农业、景区、尾矿库、地下空间等设施的防台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及时全面掌握情况。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引发大范围供水危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的储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编制按分级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预案、方案
(1)市防指负责组织市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洪水方案等各类预案、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地的防汛抗旱预案、方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报告市防指。
4.1.2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4.1.3 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指实行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应急处置。
4.1.4 市防指负责市管河道、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抗旱应急供水调度;浑河市区段、大伙房水库由省防指负责调度,其他水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可由上一级防指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除涝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直至省防指。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防指报告。
4.2 防汛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4.2.1.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2)一条以上(含一条)中型河流干流可能或正在发生重现期在5~20年一遇的中洪水,其中: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5~20年一遇洪峰浑河苍石站流量980~2834立方米每秒、社河南章党站流量328~1020立方米每秒、浑河抚顺站流量1470~2780立方米每秒、东洲河东洲站流量492~1400立方米每秒、苏子河占贝站流量1050~2460立方米每秒;
(3)多条小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出现险情极可能溃堤并有可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4)小(Ⅱ)型以下较大塘坝或其它较大蓄水体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极可能溃坝;
(5)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Ⅳ级(蓝色)地质灾害预警;
(6)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洪水灾害。
4.2.1.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研判
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市防办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副指挥长。
(2)指挥部署
市防指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适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3)应急值守
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
(4)检查指导
市防指视情况,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防汛工作。
(5)协调联动
市防指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6)转移避险
市防指组织指导各县(区)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控制险情。
(7)抢险救援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抢险救援工作。
(8)信息发布
通过媒体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通报雨情、水情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9)新闻宣传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汛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汛情,做好防汛工作。
(10)地方行动
县(区)防指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县(区)防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2.2 Ⅲ级应急响应
4.2.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2)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干流或者两条以上(含两条)中型河流干流可能或正在发生重现期在5~20年一遇的中洪水,其中: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5~20年一遇洪峰浑河苍石站流量980~2834立方米每秒、社河南章党站流量328~1020立方米每秒、浑河抚顺站流量1470~2780立方米每秒、东洲河东洲站流量492~1400立方米每秒、苏子河占贝站流量1050~2460立方米每秒;
(3)中等河流一般河段或小型河流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财产损失;
(4)小(Ⅱ)型水库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极可能溃坝;
(5)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Ⅲ级(黄色)地质灾害预警;
(6)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洪水灾害。
4.2.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研判
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分管负责人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市防办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副指挥长。
(2)指挥部署
市防指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3)应急值守
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况滚动开展联合会商。
(4)检查指导
市防指视情况,在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防汛工作。
(5)协调联动
市防指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6)转移避险
市防指组织指导各地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控制险情。
(7)抢险救援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抢险救援工作。
(8)信息发布
通过媒体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通报雨情、水情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
(9)新闻宣传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汛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汛情,做好防汛工作。
(10)地方行动
县(区)防指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县(区)防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2.3 Ⅱ级应急响应
4.2.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2)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干流或者两条以上(含两条)中型河流干流可能或正在发生重现期在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其中: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20~50年一遇洪峰浑河苍石站流量2834~4301立方米每秒、社河南章党站流量1020~1580立方米每秒、浑河抚顺站流量2780~3160立方米每秒、东洲河东洲站流量1400~2110立方米每秒、苏子河占贝站流量2460~3490立方米每秒;
(3)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一般河段或两条以上(含两条)中等河流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小(Ⅰ)型水库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极可能溃坝;
(5)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Ⅱ级(橙色)地质灾害预警;
(6)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4.2.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研判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共同分析研判暴雨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以及山洪地质灾害、工程出险等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常务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副指挥长或其他领导主持,并将情况报常务副指挥长。
(2)指挥部署
市防指做出相应工作部署,视情况果断采取停工、停课、停游、停运等处置措施,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可由市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工作。
(3)应急值守
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况滚动开展联合会商。
(4)检查指导
市级防汛包保责任人到岗到位督导所包保县(区)开展防汛工作,市防指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5)协调联动
有关部门到市防指联合值守、集中办公,确保资源共享和专业互补,形成防灾抗灾合力。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6)转移避险
市防指组织指导各地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控制险情。
(7)抢险救援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期间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抢险救援工作。
(8)信息发布
通过媒体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通报雨情、水情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市防指定期发布汛情通报。
(9)新闻宣传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汛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汛情,做好防汛工作。
(10)地方行动
县(区)防指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县(区)防指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县(区)防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2.4 Ⅰ级应急响应
4.2.4.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2)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干流或者两条以上(含两条)中型河流干流可能或正在发生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其中:全市5个水文测报站,50年一遇洪峰浑河苍石站流量4301立方米每秒、社河南章党站流量1580立方米每秒、浑河抚顺站流量3160立方米每秒、东洲河东洲站流量2110立方米每秒、苏子河占贝站流量3490立方米每秒以上;
(3)一条以上(含一条)较大型河流重要河段如抚顺市城区、新宾县城、清原县城等城市段主要防洪堤等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中型水库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或极可能溃坝;
(5)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发布Ⅰ级(红色)地质灾害预警;
(6)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4.2.4.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研判
市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共同分析研判暴雨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以及山洪地质灾害、工程出险等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指挥长委托,可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其他领导主持,并将情况报指挥长。
(2)指挥部署
市防指视情况启动市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在紧急情况下要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游、停产、停运等处置措施,必要时可设立现场指挥部。
(3)应急值守
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视情况滚动开展联合会商。
(4)检查指导
市级防汛包保责任人立即到岗到位督导所包保县(区)开展防汛工作,市防指在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5)协调联动
有关部门到市防指联合值守、集中办公,确保资源共享和专业互补,形成防灾抗灾合力。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6)转移避险
市防指组织指导各地根据预案提前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及时控制险情。
(7)抢险救援
市防指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市应急局负责协调衔接军分区和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抢险救援期间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等技术支撑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抢险救援工作。
(8)信息发布
通过媒体滚动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通报雨情、水情、汛情及防汛工作开展情况、抗洪抢险行动情况。
(9)新闻宣传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汛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汛情,做好防汛工作。
(10)地方行动
县(区)防指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市防指响应行动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县(区)防指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3干旱应急响应
4.3.1 Ⅳ级应急响应
4.3.1.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蓝色预警(轻度干旱),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42.46万亩);
(2)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2%(1.5万人);
(3)全市1/3以上城镇干旱缺水率>5%(主要城镇区域范围包括:抚顺市区、新宾县城、清原县城、南杂木镇、永陵镇、石文镇、红透山镇等)。
4.3.1.2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工作会商
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通报旱情、分析旱情,提出发布干旱Ⅳ级蓝色预警和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等,报请市防指审批,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市防办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副指挥长。
(2)工作部署
1)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对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具体安排抗旱工作,并按照预案组织抗旱。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防指。
(3)应急值守
市、县(区)防办实行抗旱值班,值班人员要及时填写值班日志,同时要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变化,按照周报制度要求,每周统计、报送旱情、灾情。
(4)检查指导
市防指视情况,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5)协调联动
市防指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组织、协调受旱地区防办开展抗旱工作。
(6)保障措施
市防指及时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抗旱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保障抗旱资金、抗旱物资及时调拨。受旱地区加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管理与启用。
(7)应急抗旱供水措施
市防指下达抗旱应急供水和应急调水指令,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公告。水利部门应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组织干旱地区启动抗旱灌溉设施、抢灌受旱农田。
(8)信息发布
由市防指批准,市防指适时发布旱情信息;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旱灾信息由市应急局会商后发布。
(9)新闻宣传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旱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了解旱情,做好抗旱工作。
(10)灾民救助
市防指组织协调各县(区)做好受旱地区的农业生产应急抗旱灌溉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4.3.2.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黄色预警(中度干旱),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84.92万亩);
(2)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5%(3.8万人);
(3)全市1/3以上城镇区域干旱缺水率>10%(主要城镇区域范围包括:抚顺市区、新宾县城、清原县城、南杂木镇、永陵镇、石文镇、红透山镇等)。
4.3.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工作会商
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相关人员参加会商,通报旱情、分析旱情发展形势,提出发布干旱Ⅲ级黄色预警和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等,报请市防指审批,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市防指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副指挥长。
(2)工作部署
1)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市防指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相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具体安排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和抗旱设备;根据预案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抗旱工作。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上防指。
(3)应急值守
市、县(区)防办实行抗旱值班,值班人员要及时填写值班日志。同时要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报旱制度要求,每周两次适时统计、报送旱情灾情。
(4)检查指导
市防指视情况,在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5)协调联动
市防指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组织、协调受旱地区防办开展抗旱工作。
(6)保障措施
市防指及时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抗旱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保障抗旱资金、抗旱物资及时调拨。受旱地区加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管理与启用。
(7)应急抗旱供水措施
市防指下达抗旱应急供水和应急调水指令,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公告。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组织干旱地区启动抗旱临时设施,适当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用水。
(8)信息发布
由市防指批准,市防指适时发布旱情信息;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旱灾信息由市应急局会商后发布。
(9)新闻宣传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通报旱情发展情况,让广大人民了解旱情,做好抗旱工作。
(10)灾民救助
市防指组织协调各市做好受旱地区的农业生产应急抗旱灌溉工作。
4.3.3 Ⅱ级应急响应
4.3.3.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市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发布橙色预警(严重干旱),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106.15万亩),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42.46万亩);
(2)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7%(5.3万人);
(3)全市1/3以上城镇区域干旱缺水率>20%(主要城镇区域范围包括:抚顺市区、新宾县城、清原县城、南杂木镇、永陵镇、石文镇、红透山镇等)。
4.3.3.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工作会商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通报旱情、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抗旱形势,提出发布干旱Ⅱ级橙色预警和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等,报请市防指审批,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常务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副指挥长主持,并将情况报常务副指挥长。
(2)工作部署
市防指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定期发布旱情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应急值守
1)市、县(区)防办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值班工作人员等信息。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信息、答复来电来函、填写值班日志等。
2)密切监测旱情发展变化,分析旱情发展趋势,每周两次(或加密)统计、报送旱情、灾情。市、县(区)防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当地旱情信息;水文、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按照旱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旱情。
(4)检查指导
市防指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5)协调联动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组织、协调受旱地区防办开展抗旱工作。
(6)保障措施
市防指及时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抗旱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保障抗旱资金、抗旱物资及时调拨。受旱地区加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启用和建设,积极开展抗旱应急队伍的应急送水、应急灌溉、抗旱设备维修等。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
(7)信息发布
旱情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发布;旱灾信息由市防指会同市应急局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
(8)新闻宣传
由市防指组织、协调宣传部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发布抗旱信息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宣传和推广抗旱先进经验及做法;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9)灾民救助
市防指负责受灾人员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派员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生活救助类)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指导救助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
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自救,及时派员深入受灾地区进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4.3.4 Ⅰ级应急响应
4.3.4.1 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全市区域农业旱情指数 1.5 ≤ Ia ≤4;
②全市农村人口因旱饮水困难百分率 Ppd ≥ 1%;
③全市 1/3 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 Pg ≥ 30%。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市防办提出Ⅰ级响应等级建议,报请市防指批准,经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特大干旱),启动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
4.3.4.2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工作会商
市防指指挥长坐镇指挥中心,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部成员参加,通报旱情、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和抗旱形势,提出发布干旱Ⅰ级红色预警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请市防指审批,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部署抗旱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指挥长委托,可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其他领导主持,并将情况报指挥长。
(2)工作部署
市防指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指,并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并做出部署;市防指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和重点工程调度,并在12小时内增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指每周2次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旱情及抗旱行动情况;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应急值守
1)市、县(区)防办实行24小时抗旱值班,明确带班领导、值班工作人员等信息。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值班信息、答复来电来函、填写值班日志等。
2)密切监测旱情发展变化,分析旱情发展趋势,每日统计、报送旱情、灾情。市、县(区)防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当地旱情信息;水文、气象部门密切监测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按照旱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旱情。
(4)检查指导
市防指在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5)协调联动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抗旱救灾工作。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及时开展抗旱工作。县(区)防指协调抗旱信息、抗旱行动情况的统计报送,落实抗旱措施,向市防指和县(区)委、县(区)政府汇报抗旱工作。
(6)保障措施
市防指及时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抗旱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保障抗旱资金、抗旱物资的及时调拨。受旱地区加强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启用和建设,积极开展抗旱应急队伍的应急送水、应急灌溉、抗旱设备维修等。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
(7)信息发布
旱情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发布;旱灾信息由市防办会同市应急局审核、发布;农业灾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
(8)新闻宣传
由市防指组织、协调宣传部门,深入抗旱第一线,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发布抗旱信息;宣传和推广抗旱先进经验及做法;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9)灾民救助
市防指负责受灾人员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派员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干旱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生活救助类)的调拨,对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予以救助。
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自救,及时派员深入受灾地区进行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分级签字盖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 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指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级管理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上报。情况紧急时,同时向省防指直报。
4.5 指挥和调度
4.5.1 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省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情况。
4.5.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级包保责任人、市防指各职能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援
4.6.1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业领域专家和抢险队伍,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排除险情,解救受困群众,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防指。
4.6.2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或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6.3 当超出本地区抢险救援能力时,应及时提请上一级防指组织和指挥。上一级防指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派出督导组或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事发地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4.6.4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市防指组织、协调市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重大险情、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防指的处置能力;
(2)县(区)防指请求支援;
(3)受省防指指令或其他市区请求,需跨地区支援;
(4)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抢险救援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市、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装备。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洪水灾害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出现干旱灾害后,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抗旱救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4.7.4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 对转移的群众,要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6出现水旱灾害后,市、县(区)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事发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同时,要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因灾死亡动物尸体处置工作,防止因之引发疫情。
4.8 抢险救援力量建设与参与
4.8.1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模拟战区划分、分级梯队响应、全域全程覆盖、动态精准救援”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应急资源,不断优化救援队伍力量编成,分类建立统一规范的抗洪抢险专业救援队伍,各级应急管理、交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专业抢险队伍,积极推进防汛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当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驻抚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工作。
4.8.2 抢险救援力量以基层防汛抢险救援队伍为基础,以消防救援队伍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以军队、武警和民兵队伍为突击力量,以水工程抢险、城市排水防涝、道路桥梁抢修、电力通信保障等专业抢险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应急专家队伍为支撑力量,以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乡(镇、街道)要依托基干民兵、企业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组建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开展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灾害先期处置等抢险救援工作。
4.8.3 发生水旱灾害后,市、县(区)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9 信息发布
4.9.1 各级防指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防汛抗旱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旱)情和灾情信息。
4.9.2 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9.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主流媒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 应急结束
4.10.1 当洪水灾害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县(区)防指可视汛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当旱情或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或缓解,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或风险降低时,市、县(区)防指可视旱情,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响应级别。
4.10.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发生的费用,适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网络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人民群众快速撤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设备、物资等,保证抢险急需。对重点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组织除险。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要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各类防汛抢险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衔接军分区和武警队参与防汛抢险救援工作,指导专业抢险队伍进行培训演练。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应予优先保障。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拨以及道路畅通。
5.2.5 医疗保障
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灾区巡医问诊、防疫消毒、抢救伤员。
5.2.6 治安保障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市、县(区)专储代储及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是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水旱灾害情况,自筹或争取上级救灾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3 技术保障
(1)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市防指为中心的市、县二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建立防汛抗旱专家组。发生水旱灾害时,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指导。
(3)完善水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保证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指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
5.4.3 演练
(1)各级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山洪灾害逃避险的演练,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的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市防指负责组织,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的物料消耗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由市水务局和市应急局联合组成水毁工程调查组,分赴受灾县区进行水毁工程调查,提出水毁工程修复建议,由市防办负责汇总报省防办。
市防办根据国家补助资金及省政府、市政府投入情况,编制水毁工程抢修计划,督促检查受灾县区水毁修复工作。其他行业恢复水毁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筹措落实资金和抢修计划,自行组织恢复。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和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每年都要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对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提出整改意见。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一)水位:指江、河、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中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汛限水位: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设置的防洪限制水位或汛期限制水位。每年汛前由行使防汛指挥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核定。
(二)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5)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
(三)较大型河流:保护面积大于30万亩的河流,预案中指浑河。
(四)中型河流:保护面积在1~30万亩之间的河流,预案中指浑河清原段、社河、东洲河和苏子河。
(五)小型河流:保护面积小于1万亩的河流。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审与修订,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和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抚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抚顺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