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我市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系统的突发事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与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住建公用〔2019〕21号)、《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政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突发事件,按照后果严重程度及其影响范围和时间,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城镇燃气系统发生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城镇燃气系统发生3万户以上、5万户及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城镇燃气系统发生1万户以上、3万户及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IV级(一般)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城镇燃气系统发生1万户及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工作范围和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1 工作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和城镇燃气系统运行过程中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4.2 事故级别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
(2)超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减少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主要责任单位,明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各自职责和权限,以及燃气经营者、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实施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专家,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遵守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预案体系与衔接
全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是在《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市政府应对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
(2)各县区政府制定的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3)燃气经营者制定的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县区政府制定的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
2.2 组织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抚顺中燃公司、抚顺昆仑燃气公司、市供水集团、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3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突发事件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咨询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包括:
(1)组织领导全市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装备。
(4)应急结束后,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2.4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通知并联络各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运救援所需装备和物资;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管理,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
2.5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当发生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并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现场指挥编组。市应急指挥部内设综合协调组、治安管理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小组。其职责和组成部门如下:
(1)综合协调组: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主、市应急局配合,负责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报告,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管理组:以市公安局为主,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为主,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及专(兼)职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专家技术组: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为主,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健康委为主,组织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负责遇险人员的抢救和治疗工作。
(6)后勤保障组: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主,组织协调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等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以市委宣传部为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8)事故调查组:以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主,会同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9)善后处理组:以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
燃气经营者要定期做好对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3.2 预警等级
根据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颜色表示预警级别。
3.3 预警发布、解除和变更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解除和变更;黄色、蓝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解除和变更。预警发布、解除和变更可通过广播电台、电视、通信、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实施,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学校等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行动
燃气经营者到达燃气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分析研判,认为现场危险情况可能持续恶化或已经对险情实施有效控制,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对各方面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迅速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意见和建议。
3.5 信息报告
3.5.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夸大也不缩小突发事件危害程度。
(3)直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直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5.2 信息接收与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各县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并确认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有关负责人汇报,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3.5.3 信息报告程序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应急机构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其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突发事件级别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
突发事件一经确认,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机构要立即向本级应急局和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等。
(3)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4 应急响应
4.1 基本响应
(1)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省安委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II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办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办、省住建厅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4)IV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或住建部门组织实施。但超出本辖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也可报请市应急总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 市应急指挥部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了解和记录,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判断,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及县区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同时,根据突发事件情况请示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有关部门接到启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案的决定后,要按照职责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力量赶往突发事件现场,并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工作,各部门抢险救援人员由本部门救援负责人指挥,并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3 指挥与协调
(1)市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分析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并进行决策,是否启动本预案。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突发事件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需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协调的,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突发事件情况,布置突发事件救援工作。综合协调组、治安管理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示要求,分头开展应急工作。
(3)各部门和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市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决定城镇燃气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坚守岗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必要时,调用事发地毗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或队伍,或商请专业救援队伍和邻近城市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增援。
(7)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各应急救援专业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8)各县区政府要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区政府和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要加强与相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附近城市应急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
(9)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4 现场应急救援
4.4.1 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系统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燃气经营者和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做好现场抢险、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4.4.2 响应行动
(1)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突发事件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④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2)确定突发事件受影响范围
根据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与突发事件发生的位置划分突发事件中心区域、突发事件波及区域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
①突发事件中心区域。中心区域即距突发事件现场0-500m的区域(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或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此区域燃气浓度大,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缺氧窒息或中毒。
突发事件中心区域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突发事件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他有泄漏或爆炸可能的城镇燃气储存装置,封闭现场、疏散控制区域人员、隔绝控制区域内的一切火源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突发事件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②突发事件波及区域。突发事件波及区域即距突发事件现场500-1000m的区域(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或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该区域空气中燃气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燃爆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物品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控制交通,视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突发事件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突发事件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等气象报现场指挥部,燃气监测部门要随时对突发事件中心0-500米区域、500-1000米区域监测(以下风、侧风方向为主)并报告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突发事件受影响范围。
(3)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维持治安
市公安局协助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撤离突发事件中心区域和突发事件波及区域的无关人员,对该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警戒,保持道路畅通,并维持突发事件受影响区域的治安稳定,要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随时改变控制范围。
(4)现场救援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严重程度,组织救援人员、车辆、设备、器材等,按照预定的程序进行救援。
①现场组织。公安、应急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消防、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人员、车辆、设备对灾害现场进行处置。
②现场处置。燃气经营企业抢险队伍要及时集结,保证抢险车辆和抢险设备迅速到位,按照职责进行抢险。
③工程抢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的准备和工程抢险工作。
④医疗救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并将伤员运送到附近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⑤新闻报道。新闻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抢救情况,配合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进行报道,协助救援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和稳定工作。
⑥证据留存。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突发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协调组要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保证能随时接收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及各组工作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6 应急支援
当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求应急支援。
4.7 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均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并指定一名成员为唯一的发言人。特别重大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要求。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8 响应结束
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响应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1)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应符合下列条件:
伤亡人员全部得到救护、安置,失踪人员全部被确认;事故现场危险因素被完全控制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2)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费用,整理抢险救援各种资料,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配备相关资料,以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城镇燃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5.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逐步建立完善以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应急响应启动后,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重点保障市应急指挥部同市政府、各县区政府、燃气经营者和应急救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建立与有关单位及人员、专家联系的信息库,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保证联系方式有效畅通。
应急响应通讯能力不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5.3 应急队伍保障
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应建立专(兼)职救护队伍,加强救护队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救援知识。
市应急指挥部可在依托企业专(兼)职救护队伍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专职救护队伍以及互救网救护队伍。
互救网救护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演练,并赴企业走访,熟悉企业的自然条件和状况,为抢险救援做准备。
5.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各县区政府建立应急交通保障机制,能够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对应急救援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安全及时到达,最大程度赢得救援时间。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各县区政府充分利用当地医疗卫生资源,选择具备条件的医疗单位作为本地区的应急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
5.6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备的防护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5.7 技术支持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指挥部制定施救方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8 资金和物资保障
(1)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企业救护队伍的经费应纳入企业成本费,专款专用。
(2)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救护队的装备、器具、抢险和抢修设备等由企业负责人负责购置,并责成专人保管、维护。
(3)抢险救援需紧急征用的装备、器具和物资,由县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征用,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征用的装备、器具和物资费用,待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5.9 沟通与协作
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危险源分布情况,建立档案,制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沟通协作,减少损失,并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价
(1)事件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接到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突发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突发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市政府。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
6.3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6.4 恢复重建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及时清理现场,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做无害化处理、处置;积极实施燃气设施抢修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燃气正常供应;对受损的各类市政设施分别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修复或重建;受事件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各县区政府和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按规定向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2)培训。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应急救援培训。
(3)演练。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及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编制演练方案,在火灾、爆炸、泄漏、反恐等突发事件类型中进行选择(可多项并演),确定演练内容、范围、场所、方式等。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完善预案。
7.2 责任与奖励
城镇燃气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政策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对事件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城镇燃气系统
用于城镇燃气的门站、燃气管网及其附件、储配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车用燃气的运输、储存、加气及卸气运行系统和设备;液化石油气的输配、运输、储存、灌装、小区燃气系统。不包括城镇燃气门站以外的长距离输气管道系统。
8.1.2 抢修
城镇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8.1.3 运行
从事城镇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城镇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8.1.4 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减轻突发事件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解释并更新。
8.3 预案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5750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