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辽宁省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决算公开表.xls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行政管理和法律援助双重职能: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心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免费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援助范围的当事人提供代书、法律咨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刑事辩护等服务,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法律援助中心推出便民措施,简化审批手续,做到应援尽援;
(五)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服务费用由政府支付,法律援助中心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二、机构设置
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29人,在职18人,机构数1。内设办公室、审理裁定部、咨询部、业务部四个部门。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部长4人、副部长4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6人、副科级5人、科员6人。
第二部分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
开报表
第三部分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
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及分析
(一)收入总计425.29万元,包括:
财政拨款收入405.05万元,2017年度年初结转和结余20.24万元。财政拨款收入405.05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405.05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0.24万元。
(二)支出总计423.29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324.05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6.9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54.5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2.62万元。
2、项目支出99.24万元,主要包括劳务费、印刷费、维修(护)费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2万元
主要是会议费、培训费未支出形成的结余。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及分析
(一)总体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本部门2017年整体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发生的支出。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 423.2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4.05万元,项目9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423.2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278.1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8.63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3.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13万元。
1、一般公共安全支出278.13万元,包括:
(1)行政运行178.89万元,主要是办公费、人员经费等支出。
(2)法律援助99.24万元,主要是印刷费、维修(护)费、劳务费等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8.63万元,包括: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18.63万元,主要是离退休人员经费等支出。
3、医疗卫生支出13.4万元,包括:
(1)行政单位医疗13.4万元,主要是医保等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13.13万元,包括:
(1)住房公积金13.13万元,主要是用于公积金支出。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4.0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75万元。
1、公务接待费0.28万元,主要用于中心招待用餐费等。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7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5万元。2017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2.62万元,比2016年增加13.9万元。主要原因是:自2017年度增加在职职工交通补贴,资金由财政拨款到本部门,由本部门进行支出,从而增加其他交通费用。
五、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万元(印刷费)。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两,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8、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工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相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