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从每月692元提高到706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6%,从每年5772元提高到6120元。
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2%,从每月990元提高到1010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6%,从每月767元提高到814元。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从每月2117元提高到2223元。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从每月1786元提高到1912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从每月624元提高到656元、从每月584元提高到614元、从每月541元提高到569元、从每月500元提高到525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时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扣除上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后由县区财政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和补差标准科学准确,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提标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提标工作涉及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管理,确保对象的审核和补差标准的确定科学准确,做好资金需求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强化精准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要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落地见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组织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以及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2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