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抚顺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公安工作,是全市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情况。
(二)参与起草全市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公安普法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
(三)研究公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分析、研究、预测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组织实施110接警调度和公安情报信息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和对策建议。
(四)组织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各类刑事、经济、暴力、恐怖、毒品犯罪案件和涉外案件的侦查处理。组织、查处邪教组织、有害功法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查处跨地区重大案件,处置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骚乱和重大治安案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技术侦查工作。负责全市公安视频图像侦查和科技通讯工作。
(五)依法管理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组织指导公共场所、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特种行业、危爆物品、犬类管理等工作。
(六)指导全市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建设。负责全市保安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在我市期间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负责出入境管理和公安外事工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三级消防工作,协调全市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十)负责全市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十一)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的管理和发牌发证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负责全市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的管理工作以及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
(十五)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现代化建设;制定全市公安机关装备、经费等警务保障措施,指导、监督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制度的落实。
(十六)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民警的思想政治和队伍建设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纪检、监察、督察、审计、考核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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