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3-05-15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的通知 |
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第748号),《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的要求,科学指导抚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等共同制定了《抚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并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抚顺市自然资源局 抚顺市水务局
抚顺市农业农村局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抚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
一、抚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范围
(一)保护类区域
1.一级保护区
抚顺市地下水一级保护区面积共计100.51平方公里,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对应的地下水区块。保护区主要拐点坐标详见附表一,位置分布见附图一。
2.二级保护区
抚顺市地下水二级保护区面积共计220.19平方公里,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对应的地下水区块。保护区主要拐点坐标详见附表一,位置分布见附图一。
(二)管控类区域
1.重点污染源清单
抚顺市重点污染源含9个工业污染源,3个矿山开采区,7个危险废物处置场和5个垃圾填埋场,具体清单见表1。
表1 抚顺市重点污染源清单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经度 | 纬度 | 备注 |
1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 123.8004 | 41.8404 | 工业污染源 |
2 | 中国石化催化剂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 123.7152 | 41.8147 | |
3 | 辽宁美亚制药有限公司 | 123.7429 | 41.8132 | |
4 | 辽宁北方华丰特种化工有限公司 | 123.9315 | 41.8344 | |
5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洗涤剂化工厂 | 123.7355 | 41.8363 | |
6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乙烯化工厂 | 124.0355 | 41.8218 | |
7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腈纶化工厂 | 124.0385 | 41.8067 | |
8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石油三厂 | 123.8200 | 41.8427 | |
9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石油二厂 | 124.0425 | 41.8436 | |
10 | 抚顺罕王兴洲矿业有限公司 | 124.0115 | 41.7861 | 矿山开采区 |
11 | 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 | 124.5237 | 42.0209 | |
12 | 中国有色集团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 | 124.5266 | 42.0033 | |
13 | 抚顺众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23.9701 | 41.8113 | 危险废物处置场 |
14 | 辽宁博大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 124.0532 | 41.8671 | |
15 | 辽宁特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24.0652 | 41.8070 | |
16 | 抚顺兴科威化工有限公司 | 124.0201 | 41.8122 | |
17 | 抚顺泓旭润滑油厂 | 124.0825 | 41.7979 | |
18 | 抚顺中油优艺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 123.9741 | 41.8110 | |
19 | 辽宁博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23.8700 | 41.7000 | |
20 | 新宾县生活垃圾填埋场 | 124.9456 | 41.7169 | 垃圾填埋场 |
21 | 塔二仗垃圾填埋场 | 124.0911 | 41.7433 | |
22 | 清原县生活垃圾填埋场 | 124.8789 | 42.0858 | |
23 | 汤图乡占贝村西沟生活垃圾填埋场 | 124.3769 | 41.8319 | |
24 | 抚顺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 123.8028 | 41.8150 |
2.一级管控区
抚顺市地下水一级管控区面积共计17.90km2,共4个管控单元,拐点坐标见附表二,管控区位置分布见附图一。
3.二级管控区
抚顺市地下水二级管控区面积共计550.60km2,共41个管控单元,拐点坐标见附表二,管控区位置分布见附图一。
4.管控区内企业清单
管控区内共有企业131家,其中一级管控区内有企业9家,详见附表三,二级管控区内共有企业122家,详见附表四。
二、抚顺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要求
(一)保护类区域
1、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种植农作物;
(4)使用化肥、农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2、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设置排污口;
(3)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3、其他要求
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执行。
(二)管控类区域
1.一级管控区
(1)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
(2)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4)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限制基坑降水等排水,降低对污染区域的扰动,确需排水的,应当处理后达标排放。
2.二级管控区
(1)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准入,对新增石化、煤化、危险废物处置、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需加强科学论证。
(2)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4)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不可接受的区域,禁止取用地下水,限制基坑降水等排水,降低对污染区域的扰动,确需排水的,应当处理后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