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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10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文号: 抚政发〔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3-12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政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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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森防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本市范围内林区为森林草原高火险区。

三、禁火行为:在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巡护巡查: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五、值班及报警: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责任单位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遇有火情及时报告,严禁迟报、漏报、瞒报。森林火情报警电话为12119或119。

六、指挥与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响应、全力扑救。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扑火人员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七、违规及处罚: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告或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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