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8-06-03 |
信息名称: |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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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6-03 |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全面掌握我市境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本情况,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07〕26号)要求,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现将市政府决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物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文物普查有利于带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志说明、文物档案、保护机构等基础工作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文物普查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任务
对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县(区)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政府将根据不可移动文物实际情况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07年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2007年9月前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省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我市调查方案、组建调查队伍、开展调查培训工作;2007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区)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抚顺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刘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邹万光、市文化局局长肖林发、市文化局副局长佟达担任,成员有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毅、市民政局副局长段玉珍、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丽波、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福棠、市建委党委工作部部长隋廷文、市交通局副局长张喜森、市水务局副局长田野、市统计局副局长李晶、市林业局副局长闫兴茂、市民委副主任金佰顺、市规划局副局长迟瑛琳、抚顺军分区政治部副主任常春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佟达(兼)。
各县(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文物普查机构,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保障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二)认真负责,如实填报普查资料。凡是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
(三)规范管理,认真搞好实地调查。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省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责任。
(四)锻炼队伍,提高专业人才素质。通过普查工作的实地锻炼,有计划地培养出更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物保护工作者,有效地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五)广泛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县(区)要进行宣传动员,提高人民群众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意识,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开展工作。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调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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