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快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介组织是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经济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加快中介组织发展,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市场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中介组织得到较快发展,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行业分布广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发展格局。但我市中介发展存在的信誉差、秩序乱、素质低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为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市中介组织,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快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以经济鉴证、经贸服务、社会服务、政策咨询、科技服务等中介组织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对中介组织进行培育、规范和提高,构建类型齐全、布局合理、组织完善、功能完备、服务全面的中介组织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 基本原则。中介组织要依法登记、服务和管理的原则;中介组织与政府分开,实现自主设立、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管理的原则;打破行政干预、行业或部门垄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积极采取措施,加快中介组织发展
(一)积极扶持行业协会发展。鼓励和支持优势行业、新兴产业行业协会的发展,特别是鼓励和支持与工商企业及农业产业化紧密联系的中、小行业协会的发展,打破部门隶属、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的界限发展会员,注意吸收行业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行业协会明确工作定位,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组织体制和工作制度,吸收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和标准等事宜,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将能够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尽快下放给行业协会,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行业协会强化服务功能,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凝聚力,逐步建立起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体系。
(二)大力发展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重点扶持和发展一批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注册造价师、律师等中介组织和招投标、监理等代理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中介组织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优胜劣汰、做强做大。要明确中介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定中介组织。连续性和重大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中介组织,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暗中指定和强制指定中介组织;对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在具体业务中依法和依照行业准则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文件为有效文件。进一步扩展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业务,开发新型服务产品。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开展会计代理、投资理财、管理咨询等委托业务。在抚顺经济开发区开展工商注册、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等中介代理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引导社会服务类中介组织发展。切实维护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人才服务、婚姻介绍、房产经纪、保险经纪等社会服务类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运作,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重点发展职业介绍、劳务输出机构以及劳动力和人才市场。按照公益性和营利性并重发展的原则,积极发展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人才评价推荐中心。
(四)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和贸易发展等中介机构。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与规划服务,信息、咨询、诊断服务,人才培训、导入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服务,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研究中小企业发展态势,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等。建设贸易发展服务机构,组织国内外投融资、中小企业信誉担保、经贸信息咨询等,为企业推广产品,开拓市场,促进抚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
三、进一步整顿规范中介组织
(一) 确立中介组织独立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政府原则上不再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原设立的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逐步进行剥离和脱钩,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脱钩后,按照管理权限,对中介机构的财务账目要进行审计,清产核资,做到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对不具备执业资格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除少数公共中介组织和不具备脱钩条件的中介组织外,凡在中介组织任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要辞去所担任的中介组织职务,确需在特殊行业的中介组织中留任的,应按管理程序报批。
(二) 强化中介组织的自律行为。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引导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各行业协会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业的自律管理办法,对人员执业资格、机构资质、执业行为、执业水平、竞争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管,建立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
(三) 开展专项整顿。对中介市场存在的乱收费、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发布虚假信息、欺诈、串通舞弊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一是审查确定中介组织的准入要件。对准入要件不完备或达不到准入标准的中介组织要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以撤销;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而从业的中介组织依法取缔。二是检查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严厉查处开据虚假证明、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违法行为。三是检查审批登记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纠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四) 加强中介组织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信用评估机制,建立违法违规记录制度,实行行业停业整顿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制度。中介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独立公正原则,提高人员素质,强化法律责任,增强诚信意识、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从根本上改善中介组织的公众形象和公信力。
(五) 建立中介组织风险赔偿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形式,由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自主确定。逐步实施强制执业赔偿保险制度,确定每名执业人员的最低保险金额,以机构为单位投保。中介组织破产、解散和清算,其业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已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私分,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以支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加强宏观监督管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 切实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统一领导,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全市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协调办公室,负责制定中介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中介组织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
(二)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介组织发展纳入发展规划,制订提出具体的扶植政策和措施,为中介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主体资格准入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审查和行政许可执业登记以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行为。
(三) 进一步强化中介组织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行业协会承担的行业统计、规划、非强制性行业标准修订、职称评审等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行使。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政府部门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逐步形成政府指导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管理中介组织的新型管理模式。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和经济鉴证类中介组织管理办法。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发展工业、农业和商贸流通业等领域行业协会、生产力促进和贸易发展中介机构的方案。
二○○七年八月 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中介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