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就业创业工作,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推动更多人就业,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助企稳岗促就业政策清单(2023年版),梳理汇总出助企纾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10条,为推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2022年1月-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2020年7月份后、2021年7月份后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和登记失业青年(由失业登记数据确认)、现就职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未享受过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可享受一次扩岗补助,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发放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为招用的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前3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部分)的2倍金额计算。
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50%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抚顺市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
就业见习补贴:1、青年就业见习。开展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我市城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12个月4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150元/人/月(见习人数5人以下的,指导管理费50元/人/月;5-20人的,指导管理费100元/人/月;20人以上的,指导管理费150元/人/月)。2、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院校类就业见习,开展就业见习的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吸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150元/人月。见习期限为3个月。
脱贫劳动力劳务输出补助:具备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开展职业介绍、专场招聘、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活动,组织脱贫劳动力输入到我市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且为脱贫劳动力提供1年跟踪服务,由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元/人标准的相应补助。
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于年租金低于其享受标准的据实拨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被评为抚顺市创业带头人的小微企业,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