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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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政办发〔2018〕79号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重点企业“一牌两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重点企业“一牌两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重点企业“一牌两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重点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营造“亲商、安商、暖商、富商”氛围,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重点企业,包括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招商引资企业。 第三条 “一牌两卡”是抚顺市政府为了促进在抚注册及投资的重点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小升规、服务业企业限下升限上,吸引更多的外埠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建设而对相关企业和投资者颁发的权益证明,即:“重点企业保护牌”、“企业检查收费卡”、“投资者绿卡”。 第四条 持有“重点企业保护牌”的企业(以下统一简称“挂牌企业”)享受如下保护和支持政策: (一)对挂牌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应严格遵守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按照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未经市政府批准和公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税收征管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和纪委机关、政法机关查处案件等执法检查除外)。 进入挂牌企业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挂牌企业的有关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做到依法依规积极办理,认真做好协同代办、主动帮办,进行全流程跟踪服务。 (三)挂牌企业有不规范行为时,对情节轻微、及时纠正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以整改为主,不予罚款;对确需罚款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市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标准的,在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建立挂牌企业包保工作机制,市或县(区)政府开展“一对一”包保工作,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和困难。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推荐挂牌企业申报国家、省资金支持的项目;对挂牌企业融资需求,市政府鼓励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条 持“企业检查收费卡”可享受如下权益: 任何单位和部门进入挂牌企业检查及收取费用,必须在企业检查收费卡上进行登记,将检查内容及收费项目名称、时间、标准、依据以及执法人姓名填写清楚。涉及收费的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务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可以拒绝并举报。 第六条 持“投资者绿卡”可享受如下权益: (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对持卡人进行人身、财产检查、扣押等(安全检查、税收征管、环境保护和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查处案件除外)。 (二)持卡人每年可在指定医院享受免费常规体检一次。 (三)持卡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市内各县区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四)持卡人子女来我市中小学校首次就学时,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学校。 (五)持卡人的投资项目办理报批手续享受全程代办服务。 第七条 “一牌两卡”申办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欠各种税费、社会保险费的规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及招商引资企业,可以申请“重点企业保护牌”及“企业检查收费卡”: (一)上一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或限上服务业企业。 (二)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完成5亿元(含)以上工业企业,以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服务业企业。 (三)上一年度累计工业总产值和营业收入同比增速1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 (四)上一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纳税总额5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企业。 (五)年度新增稳定就业100人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和限上服务业企业。 (六)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 “投资者绿卡”发给符合第七条第六款企业中外埠来抚注册的企业投资者及部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本卡有效期为二年。 第八条 申请“一牌两卡”程序: 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工信、商务、监委、发改、公安、税务、教育、卫计、财政、人社、统计、工商、营监等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挂牌企业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对挂牌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户挂牌企业的保护期为二年,逾期或经审核备案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回、注销,并在媒体上对外公告。 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办法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