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护理。未安排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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