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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群众难题公开答”政策咨询情况

【信息时间:2023-05-19  阅读次数: 】 【我要打印】 【关闭】

1.我市的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41号)。

    政策摘要:有关省(区)应结合今年种植结构调整实际,明确可获得补贴的玉米和大豆基期面积,2020-2023年保持不变。在基期面积范围内,可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兑付补贴。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对全市范围内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根据全市基期面积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大豆和稻谷种植面积,按照基期年份种植面积和产量测算补贴标准。

2023年省财政下达我市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11385万元,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1258万元。


2.我市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抚财农〔2021〕98号)

政策摘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对承包耕地并保护好耕地质量的所有农户实行补贴的一项扶持政策。鼓励农户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标准由县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测算确定,2023年实行全统一标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平台一次性直接补贴到农户,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2023年全市补贴资金12479万元。

3.我市的种植业保险政策

政策依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乡村振兴局 抚顺银保监分局转发<关于印发2021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抚财金〔2021〕127号)。

政策摘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分别对参加特定粮油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的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保费补贴,为种植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一是粮油作物保险。非产粮大县的水稻、玉米、小麦保费, 全市的大豆、花生保费,农户投保承担20%,政府补贴80%(中央35%、省级30%、市级10%、县级5%)。二是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清原、新宾县的水稻、玉米保费,农户投保承担20%,财政补贴80%(中央45%、省级30%、市级5%)。三是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全市日光温室大棚(不含棚内作物)的保费,农户投保承担35%,财政补贴65%(中央30%、省级20%、市级15%)。四是食用菌保险。全市香菇、黑木耳等7种食用菌保费,农户投保承担30%,财政补贴70%(省级35%、市级20%、县级15%)。五是中药材保险。全市的人参、五味子、细辛、柴胡等33种中药材保费,农户投保承担30%,财政补贴70%(省级35%、市级20%、县级15%)。


4.我市的政策性养殖业保险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金规〔2022〕3 号)、《关于印发 2022 年辽宁省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2〕134 号)。《转发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抚财金〔2022〕144号)

政策摘要:开展养殖业保险,有效防范养殖业风险,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畜产品安全供给,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养殖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肉牛、肉羊并自愿投保、承担相应保费比例的投保户。各级保费补贴比例为:(1)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中央40%、省级25%、市级10%、县级5%、投保户自担20%;(2)肉牛、肉羊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 60%、市财政补贴 10%、投保户自担30%。


5.我市的“惠农贷”政策

政策依据:《抚顺银政“惠农贷”操作管理试行办法》(抚农发[2017]203号)、《关于政府增加风险担保增信的实施意见》(抚农发[2017]282号)、《抚顺银政“惠农贷”操作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抚农发[2018]334号)。

政策摘要:“惠农贷”合作经营行以市政府出资设立的市、县区两级财政专属信用风险补偿基金为担保,以村、乡镇和县区层层把关推荐的信用好、人品好且生产经营前景好的贫困户、农户、涉农小微业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等为主要贷款对象开展信贷业务,主要解决农户、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难、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工业、建筑业(基础设施建设)、运输、旅游服务业等 领域与“三农”相关的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⑴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不良信用记录。⑵农户必须是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年满18周岁、不超过65周岁的住户,包括贫困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⑶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2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效益较好,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承包和流转土地合规合法,家庭农场必须经农业部门备案或工商部门注册。⑸小微企业客户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属政府鼓励类项目优先扶持。贷款额度起点1万元(含),农户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涉农小微业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涉农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实际执行利率遵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6.我市的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辽财金[2019]224号)、《抚顺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抚财金[2020]156号)。

政策摘要:对农民个人在农业县区为从事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生产和高效经济作物种植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2021年起,新发放的个人涉农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方向包括畜禽水产养殖、设施水果、设施蔬菜、设施花卉、中药材、葡萄、苹果、梨、西甜瓜、食用菌及林特产业。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在农业县区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农民个人和小微企业,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以及是否属于贴息支持范围等进行审核。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7.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抚顺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抚农发[2021]147号)

政策摘要: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机械化需求,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根据全国和辽宁省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我市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26个小类84个品目,其中对购置符合产品品目等要求的节能日光温室标准化钢结构骨架给予补贴。我市补贴范围视全省补贴范围变化按照年度进行相应调整。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般按照不超过农机具销售价格30%额度给予购机户补贴,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中对购置符合产品品目等要求的节能日光温室标准化钢结构骨架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温室1.4万/亩;半落地式钢结构骨架节能温室1.2万/亩;钢结构骨架大棚0.58万元/亩。


8.我市的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3〕24号)《关于印发抚顺市2023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农发〔2023〕35号)

政策摘要:保护性耕作是一种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体系,能够有效减轻土壤风蚀水蚀、增加土壤肥力和保墙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和经济效益。2022年,全市计划实施保护性耕作面积11万亩。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以玉米种植为重点,兼顾大豆、花生、杂粮等早作作物种类,在全市适宜耕作区推进实施保护性耕作项目。补助对象为实施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实施保护性耕作的土地经营者。补助标准以积极推进“高质多补”为目标。确保既平稳有序扩大面积,又突出高标准高质量实施。前茬作物为玉米时,差异化补助按照播种前秸秆覆盖地表程度分为3档,原则上第一档标准对应作业补助不高于38元/亩,第二档不高于58元/亩,第三档不高于90元/亩。


9.我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产〔2022〕182号)

政策摘要: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纾难解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围绕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饲 料等五大产业链以及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对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先进加工设备予以补贴。按照设备投资总额度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最高不高于500万元(含);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政策。


10.我市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政策

政策依据:《抚顺市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抚农发[2021]233号)

政策摘要:围绕粮油、畜禽、水产、饲料、果蔬五大产业以及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对农产品加工项目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实行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立项,鼓励各市采用信贷担保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支持新增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实际贷款时间低于2年的按实际执行。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额高于已付利息额的,按已付利息额予以贴息;计算贴息额低于已付利息额的,按计算贴息额予以贴息。单个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500万元(含)—1亿元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700万元;贷款额度1亿元以上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2000万元;对高科技项目不设上限,所发生的贷款予以全额贴息。资金额度300万。


11.我市的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产〔2022〕182号)

政策摘要:鼓励农事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范围、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省财政奖励资金50万元;对新认定或递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省财政奖励资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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