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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出台公证执业“四不准” 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公信力

【信息时间:2021-05-23  阅读次数: 】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传媒网讯(记者 李凭)5月20日,记者从抚顺市司法局了解到,对照公证行业专项治理六项突出问题,市司法局坚持查纠整改和建章立制“两手抓”,出台了《关于切实规范执业行为 提高公证质量的意见》,扎实推进公证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该意见围绕严肃执业纪律、严格规范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严防错证假证等公证执业重点,提出了公证执业的“四不准”。

“四不准”具体内容为——

不准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的名义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必须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助理不得有独自承办公证事务、使用公证员账号操作办证系统、审核证明材料关联性、替代公证员询问当事人等违规越权行为。

不准擅自扩大继承公证承诺制适用范围。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落实《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继承公证证明事项适用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抚顺市公证协会《关于办理继承公证证明事项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加强公证证明材料核查工作,完善复杂疑难公证集体研究机制,不准突破公证程序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承诺制适用范围,对公证办理中发现的承诺失信人要同步录入公证系统黑名单。

不准违反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公证机构要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严格规范公证收费减免审批流程,公开透明收取公证费,不准过高或过低随意收费,不准通过中介公司或翻译公司招揽业务,不得通过随意拆分公证事项或附加不必要的公证事项加重当事人的公证费负担。

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尽到审查注意义务,除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外,还要通过交叉询问、分别谈话等形式进行审查,不准简单地通过格式询问笔录、催促当事人签署一次性告知书等免除告知责任,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事项公证事项,公证员要进一步核实,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和公证书的用途。

同时“意见”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遵守和履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公证执业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以行业专项治理为契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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