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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5·15”政务公开日政策汇编

【信息时间:2026-05-15  阅读次数: 】 【我要打印】 【关闭】

 

一、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津贴对象: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驻抚部队离退休人员中无地方户籍且居住在本市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80周岁至89周岁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80周岁至89周岁其他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2026年1月起执行)

二、高龄津贴如何申请及受理?

符合老年人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通过以下方式自愿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按法定程序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1.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提出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驻抚部队没有地方户口的离退休人员向所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需出具老人所在服务保障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

2.使用智能手机登记“辽事通”APP,按提示输入身份信息并上传相应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申请。

3.办理津贴应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材料,老年人及代办人应对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发给8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元。

四、养老服务补贴如何申请及受理?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低边)相关证件,通过以下方式自愿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按法定程序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1.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使用智能手机登记“辽事通”APP,按提示输入身份信息并上传相应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申请。

3.办理补贴应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材料,老年人及代办人应对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养老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发给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元。

六、养老护理补贴如何申请及受理?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低边)相关证件、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自愿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按法定程序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1.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使用智能手机登记“辽事通”APP,按提示输入身份信息并上传相应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申请。

3.办理补贴应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材料,老年人及代办人应对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

七、集中照护的补助对象范围是什么?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以下三类人员:

1.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2.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3.“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八、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是什么?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九、如何申请集中照护补助?流程是什么?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如户籍地与最低生活保障承担地不一致,以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地县区民政部门为准)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和《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开展评估,评估费用由户籍地县区财政部门承担(户籍地与最低生活保障承担地不一致的,由承担其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承担)。

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县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范围是什么?

在抚顺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且在登记地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十一、养老机构补贴条件是什么?

申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依法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运营;

2.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养老机构的相关规定;

3.申请补助年度内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或纠纷。

十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是什么?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在核定床位数量内,按照实际入住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数量,由省、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每床150元运营补贴。老年人包单间一人占多床的,按照一张床位数量补贴。老人当月入住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享受补贴。

十三、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申报程序是什么?

1.申请:养老机构向备案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县(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运营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应在《抚顺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批表》上盖章确认,并将本地区《抚顺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汇总表》《抚顺市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基本情况明细表》于每年7月10日前上报市民政、财政部门(以上材料一式六份);对审查不合格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养老机构,并书面说明原因。

各县(区)以当年6月30日为时间节点,统计并核准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补贴床次数。

十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对象范围是什么?指定场所包括那些地方?保障项目都有哪些?

(一)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对象范围

60周岁(含)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二)指定场所

城市公交车上、出租车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点)、社区日间照料室、农村幸福院、社区老年食堂、老年学习培训场所和老年志愿者参加社会服务意外险业务,也适用优待就诊医院、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免费对老年人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公共厕所、画展、书法展、摄影展和文物展。

(三)保障项目

1.身故:被保险人在乘坐市域内公交车、出租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最高赔付30000元;在涉老服务场所和老年人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最高赔付15000元。

2.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乘坐市域内公交车、出租车发生意外致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赔付限额最高30000元;在涉老服务场所和老年人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最高赔付15000元;

3.医疗费用:保障金额5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意外门急诊、意外住院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按约定赔付保险金。赔付限额最高5000元;

4)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750元。

十五、理赔所需材料有哪些?理赔地点在哪?

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人银行卡(中行、农行、建行、工行、交通、邮政),其中住院患者需要提供医院住院病历原件、医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门诊患者需要提供门诊病历、门诊处方签、医院检查报告单。在新抚区永宁街北段5号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1楼大厅理赔窗口进行理赔。

十六、抚顺市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758/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7584/年。

十七、按户申请低保的家庭应具备什么条件?

按户申请低保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家庭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十八、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是什么?

1.申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下同)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行网上审核确认的县区,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经依法授权后,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家庭申请,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当场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受理低保家庭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先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于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调查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家庭救助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对审核结果等进行公示。

5.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以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报告,提出确认意见。

十九、因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理赔、专项社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给予临时救助?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以外的其他家庭财产状况不超过当地低保对象家庭财产标准的1-1.5倍,具体倍数及存款、有价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家庭财产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3)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当地规定,具体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一般为80%以上。

二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多少?

目前,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84/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899/月。

二十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十二、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应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十三、特困和低保、孤儿、事实无人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可以兼得吗?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适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十四、困境儿童保障对象包括哪些?如何申请办理?

(一)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主要包括四类困境:家庭贫困、重病重残、监护缺失、监护不当。

(二)如何申请办理?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各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由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无能力提出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帮助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儿童困境情况调查、民主评议及公示,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困境儿童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查核实做出核定、审批意见。

十五“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都包含什么以及资助对象范围?

(一)项目资助对象

0—18周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项目资助内容

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医疗康复费用自付部分(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剩余部分)可申请“明天计划”项目资助。

(三)项目资助范围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具器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住院服务费用。

1.诊疗费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2.康复费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的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语言训练、心理康复的,经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到非定点医院接受康复。

3.特殊药品费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鸣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4.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

5.体检费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2年1次体检的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

6.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专项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

以上各类资助费用除住院服务费外,应当依定点医疗机构专门收费发票、药品购置发票、体检费用收据及有关机构出具的发票据实结算。

(四)项目定点医院制度

“明天计划”资助限于定点医院、定点康复机构、定点辅具器具配置机构的相关医疗康复费用。

(五)项目申请程序

“明天计划”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在定点医院已完成的诊疗、康复以及体检的有关费用,列入本年度结账范围。

按先诊疗救治后申请补助的原则,规范《年度市“明天计划”资助申请审核表》(附件1)填报。对于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由所在福利机构作为填报单位,对于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所在地县(区)民政局作为填报单位。填表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报案材料;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治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以上材料应提供清晰复印件。

二十六、什么是慈善组织?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二十七、在哪里可以查询已经登记的慈善组织信息?

已经登记的慈善组织信息在全国慈善公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网站可以查询。

严禁任何组织、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违者将由民政、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慈善领域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二十八、海葬报名流程

我市海葬工作由抚顺市民政局主办,市殡葬服务中心承办,报名地点:新抚区武功街11号;报名电话:96164或52624444;办理所需要的材料: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明或者能证明死者是本地户籍的相关证明。向海葬办理机构提出骨灰海葬的申请,并填写《海葬申请表》,经审核确认后,由海葬办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海葬活动。

二十九、草坪葬补贴流程?

我市为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法,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抚顺市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实施方案》(抚民发〔2019〕47号)。方案中规定逝者凡是采用草坪葬法下葬的,按补贴丧户人民币1000元,补贴草坪葬实施公墓人民币500元,由县区民政局牵头组织,草坪葬实施公墓发放。

三十、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项目有哪些?免除对象范围?

1.免除项目:普通车辆遗体接运、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5年骨灰寄存费

2.免除对象:凡具我市常住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

三十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抚顺市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抚顺市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三十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为多少?

20261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以前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0元均调整为每人每月90元,目前全市按新标准发放。

三十三、申请两项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手续,到哪里申请?

两项补贴的申请不再受户籍地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在任意地申请,由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外市户籍残疾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我市任何乡镇(街道)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十四、离婚冷静期怎么计算?

冷静期30天。从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的次日为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后的次日为冷静期的最后一日。冷静期的最后一日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三十五、审查登记期怎么计算?

冷静期满即进入审查登记期,同样为30天。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审查登记期自冷静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如果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三十六、如何提交离婚协议书?

离婚申请环节当事人可不提供离婚协议书,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即可。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可在冷静期30天内认真思考。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相应参考模板,提醒当事人在冷静期届满来办理时,离婚协议书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三十七、结婚离婚需要携带什么证件材料?

新条例取消户口簿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材料,仅需身份证及《无配偶及非近亲声明》即可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则仅需身份证和结婚证。

三十八、补证如何补?

证件遗失补办流程大幅简化,凭身份证即可直接申请补领,身份证就是"通关文牒"。同时,婚姻档案实现全国联网管理,长期保存且支持跨区域查询,为后续事务办理(如购房、继承)提供便利。

三十九、什么是全国通办?

新条例首次将“全国通办”纳入法律框架,明确内地居民可在全国任一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或补领证件,无需返回户籍地。这一改革直接回应了人口流动常态化需求,据试点统计,“跨省通办”已惠及近50万对新人,“全国通办”将进一步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公共服务效率。

四十、什么是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后缀多为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

四十一、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十二、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四十三、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四十四、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四十五、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四十六、社会团体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十七、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需要遵守那些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四十八、什么是非法社会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二)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三)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四十九、什么是社会组织评估?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五十、社会组织评估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五十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几年?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五十二、什么是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为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本社区地域范围内,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扶残助残、社会救助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组织。

五十三、社会社会组织如何备案?

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由所在社区建立台账。

五十四、申请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体什么条件?

根据《辽宁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县、区)+街道(乡、镇)名称+ 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县、区)+街道(乡、镇)名称+ 社区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内容和章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负责人或召集人),并是本社区常住人员。

五十五、辽宁省“建筑物门(楼)牌号编码确认”政务服务事项材料要件有哪些?

(一)基本信息

1.事项名称:建筑物门(楼)牌号编码确认

2.业务名称:建筑物门(楼)牌号编码确认

3.事项编码:212011062000

4.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5.职权类型:公共服务

6.行使层级:县级

7.办理类型:承诺件

8.服务对象及领域: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9.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11.审批依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12.增补依据:无

13.权限划分:县级

14.受理机构:县级民政及相关部门

15.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16.决定机构:县级民政及相关部门

17.机构性质:法定机关

18.通办范围:县域、区域

19.联合审批:否

20.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21.支持预约办理:是

22.支持物流快递:是

23.集中办理:否

24.是否有数量限制:否

25.是否涉密:否

26.适用范围:无

27.禁止性要求:无

28.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29.办理公示:政务服务网

30.办理查询:政务服务网

31.到现场办理最多次数:1次

32.实现方式:窗口即办、网上受理、快递送达

(二)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目录

1.材料名称:

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规划部门核发的详细规划总平面图;

3)规划部门核发的公建和车库首层平面图(结合实际);

4)建筑物分层分户表或测绘报告。

2.每项材料来源渠道:(1、2、3)自然资源部门;(4)申请人提供

3.每项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4.每项材料形式:纸质、电子

5.每项纸质材料份数:1份

6.每项材料承诺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或产权所有人签字

(五)办理流程图

详见附件

(六)办理环节

窗口/网上受理—现场踏勘/后台审核—窗口/网上办结

(七)特殊环节

现场勘验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中介服务

(十)审批结果

1.审批结果类型:文书

2.结果名称:建筑物门(楼)牌编号确认单

3.结果送达:窗口领取或快递邮寄至申请人

4.结果样本:无

(十一)救济途径

(十二)常见问题

办理建筑物门(楼)牌编码确认需要哪些要件?(1)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规划部门核发的详细规划总平面图;(3)规划部门核发的公建和车库首层平面图;(4)建筑物分层分户表或测绘报告。


附件:

 

流程图.png

来源: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