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7批补报 2021年5月15日) |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LN202105040067 | 抚顺县石文镇瓦房村村书记卢*杰,非法占用耕地和林地30亩建设大型养猪场,且没有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养猪场内的化粪池没有做防渗处理,还将粪便随意排放到周边耕地或河道内,导致河水恶臭异味扰民,水体呈黑色,并导致耕地受到污染,无法耕种。 | 抚顺市 | 水 | 反映情况不属实。 2021年5月6日、8日,石文镇人民政府、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抚顺县自然资源局、抚顺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了调查,瓦房村村书记卢*杰无养殖场。卢*杰女儿和男友徐*2020年11月在瓦房村新村组自家宅院内建了1栋猪舍,无占用耕地和林地行为。猪舍面积300平方米,申请了农业设施备案,设计规模为200头,现养殖母猪7头,有2个水泥防渗池化粪池和尿液池,粪便、尿液不外排,用于农田施肥。该养殖户为畜禽养殖散养户,按照《畜禽养殖规模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现场调查,该猪舍无粪便随意排放痕迹,猪舍周边无耕地、河流,所以不存在粪便污染耕地及河水的情况。 |
不属实 | 办结 | 无 | |
2 | D2LN202105020021 | 顺城区英才社区和恭家村两处居民区使用的地下水大肠杆菌等严重超标,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抚顺市 | 水 | 举报情况属实。 2021年5月6日,顺城区农业农村局对英才社区的地下水源井和龚家村的集中式地下水源井进行了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大肠杆菌超标。根据《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若干问题解答》和《辽宁省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肠杆菌不作为评价指标,煮沸饮用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 |
属实 |
该案已办结。 2021年5月6日,顺城区农业农村局购买了消毒设施,并于5月12日完成安装投入使用,有效解决龚家村和英才社区饮用水源井大肠杆菌超标问题。 下一步,顺城区农业农村局和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向群众宣传安全饮水知识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煮沸饮水;同时对两处水源井再次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合格的结果向群众公示,争取群众理解和满意。 |
办结 | 无 |
3 | D2LN202105050025 | 望花区海城街老兵饭店后院有一处旱厕和几十家收废品的,环境杂乱差,异味很大。 | 抚顺市 | 其他污染,大气 | 反映问题属实。 经调查,抚顺市望花区海城街老兵饭店北墙外有一处公用旱厕,主要服务周边7户平房住户,确实存在异味;饭店后院为抚顺市物资回收公司望花区分公司,院内共有6家个体业户,回收废旧物品及经营二手物品,院内环境存在杂乱差情况。 |
属实 | 该案件已办结。 针对该处旱厕异味问题,2021年5月6日,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旱厕卫生环境进行了全面清洁消毒,解决了异味问题。因此处旱厕暂无其他公厕替代,且周边平房区居民始终在使用,无法立即进行拆除处理。按照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做好2021年城镇公厕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抚顺市望花区已建立城区内旱厕台账,并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旱厕的日常管理,逐步消除城区内旱厕。为防止异味扰民问题反弹,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中心将进一步加大清掏频次,定期清洁消杀,全力保障此处旱厕环境卫生。 针对废品收购站环境杂乱差问题,2021年5月8日,抚顺市望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道现场办公,责成抚顺市物资回收公司望花区分公司对院内6家个体业户进行集中整治,利用一周时间对院内环境进行整改,保证院内环境卫生整洁。5月14日,经抚顺市望花区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企业院内已清理整顿完毕,现场环境恢复整洁。同时,要求属地街道对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避免再次发生环境脏乱差的现象。 |
办结 | |
4 | D2LN202104150054 | 新抚区裕民路万达社区北侧铁路未安装隔音板,高铁通行时产生的噪声扰民。 | 抚顺市 | 反映情况属实。 经查,抚顺万达广场项目位于新抚区站前地区,东一路以北,浑河南路以南,中央大街以东,东三街以西,由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经2010年第六次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抚顺市规划院编制该地块控详规划时,规划建筑间距执行《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要求建筑退沈抚轨道交通线距离不小于30米。规划建筑退沈抚轨道交通线距离满足《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于2010年11月核发了《关于站前东一路北等地块控详规划的批复》(抚政〔2010〕231号)。该项目各项指标符合控规要求,于2011年7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12、2012年3月、2015年6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现已建成并分别于2013年7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6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1年5月,受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编制了《抚顺万达广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于2011年5月30日完成了关于抚顺万达广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工作(抚环审〔2011〕30号),该项目审批时,其南侧轻轨已经建成,因此,为降低轻轨对万达居民楼的影响,审批要求万达临轻轨一侧的住宅需安装隔声窗,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2021年5月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万达临近轻轨一侧5楼、10楼、15楼住户,火车经过时进行室内昼间夜间噪音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均在标准限值以内,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但经实际体验,噪音和震动仍会对沿线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
属实 | 该案已办结。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机务部表示,铁路部门将落实好限制鸣笛措施;抚顺市环保部门定期对万达临近轻轨一侧进行噪声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研判;三是积极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争取群众理解。 |
办结 | 无 | |
5 | X2LN202104160038 | 新抚区万达广场地处抚顺火车站北侧,12号、13号、17号、18号四个楼距离铁路不足100米。该铁路两侧未安装隔声设施,列车噪声,震动扰民。 | 抚顺市 | 噪音 | 反映情况属实。 经查,抚顺万达广场项目位于新抚区站前地区,东一路以北,浑河南路以南,中央大街以东,东三街以西,由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经2010年第六次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抚顺市规划院编制该地块控详规划时,规划建筑间距执行《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要求建筑退沈抚轨道交通线距离不小于30米。规划建筑退沈抚轨道交通线距离满足《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于2010年11月核发了《关于站前东一路北等地块控详规划的批复》(抚政〔2010〕231号)。该项目各项指标符合控规要求,于2011年7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12、2012年3月、2015年6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现已建成并分别于2013年7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6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1年5月,受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编制了《抚顺万达广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于2011年5月30日完成了关于抚顺万达广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工作(抚环审〔2011〕30号),该项目审批时,其南侧轻轨已经建成,因此,为降低轻轨对万达居民楼的影响,审批要求万达临轻轨一侧的住宅需安装隔声窗,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2021年5月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万达临近轻轨一侧5楼、10楼、15楼住户,火车经过时进行室内昼间夜间噪音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均在标准限值以内,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但经实际体验,噪音和震动仍会对沿线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
属实 | 该案已办结。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机务部表示,铁路部门将落实好限制鸣笛措施;抚顺市环保部门定期对万达临近轻轨一侧进行噪声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研判;三是积极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争取群众理解。 |
办结 | 无 |
6 | D2LN202104190055 | 新抚区万达社区万达华宅小区南侧铁道无隔音措施,火车通行产生的噪音严重扰民。 | 抚顺市 | 噪音 | 反映情况属实。 经查,抚顺万达广场项目位于新抚区站前地区,东一路以北,浑河南路以南,中央大街以东,东三街以西,由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经2010年第六次市国土资源管理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抚顺市规划院编制该地块控详规划时,规划建筑间距执行《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要求建筑退沈抚轨道交通线距离不小于30米。规划建筑退沈抚轨道交通线距离满足《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于2010年11月核发了《关于站前东一路北等地块控详规划的批复》(抚政〔2010〕231号)。该项目各项指标符合控规要求,于2011年7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12、2012年3月、2015年6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现已建成并分别于2013年7月、2013年9月、2013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8月、2016年3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1年5月,受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编制了《抚顺万达广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于2011年5月30日完成了关于抚顺万达广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工作(抚环审〔2011〕30号),该项目审批时,其南侧轻轨已经建成,因此,为降低轻轨对万达居民楼的影响,审批要求万达临轻轨一侧的住宅需安装隔声窗,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2021年5月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万达临近轻轨一侧5楼、10楼、15楼住户,火车经过时进行室内昼间夜间噪音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均在标准限值以内,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但经实际体验,噪音和震动仍会对沿线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
属实 | 该案已办结。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机务部表示,铁路部门将落实好限制鸣笛措施;抚顺市环保部门定期对万达临近轻轨一侧进行噪声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研判;三是积极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争取群众理解。 |
办结 | 无 |
7 | D2LN202104260054 | 东洲区哈达镇河清村小碾子沟村(进村后第一个路口摄像头附近位置)有一个采石场,无审批手续,破坏天然林和松树林,扬尘污染严重。 | 抚顺市 | 生态 | 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1年4月27日,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东洲分局现场调查,该采石厂位于哈达镇河清村小碾子沟,2001年取得采矿许可证,经过7次延续。该石场2011年违法使用林地4.173亩,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对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3000元。2017年4月28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该采石场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20年7月期间该采石场对山上毛石进行剥离,堆放过程中违法占用林地面积45.067亩,存在违法占林、部分林木损毁行为。 2021年4月28日,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现场调查,该采石场现更名为抚顺利昆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进行审批,文号为抚环东审函〔2019〕15号,未进行验收。现场检查,该企业安装部分生产设备,未接动力电,不具备生产能力,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扬尘污染情况。 |
部分属实 | 该案阶段办结。 2021年4月28日,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东洲分局对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小碾子沟采石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通知书》,限期6个月内完成植被恢复,逾期仍未恢复,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针对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因面积较大,已涉嫌构成刑事案件。目前,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东洲分局已准备相关案件移交材料,按程序提请抚顺市自然资源局移交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处理。 |
阶段办结 | 无 |
8 | X2LN202104290048 | 举报人对受理编号:X2LN202104190018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称,抚顺市金阳金矿只是把个别坑口进行了封堵,实际还有其他坑口可以进行生产。 | 抚顺市 | 其他污染 | 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抚顺市金阳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关闭决定下达后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并对企业进行了断电处理,矿井口用铁栅栏封闭,并堆积石料进行封堵。针对反映企业还有其他坑口问题,2021年5月4日,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东洲分局、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政府工作人员对附近山区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10处村民非法盗采坑口,10处坑口均不在金阳矿业采矿许可范围内,非金阳矿业开采,其中6处坑口已经塌陷、4处坑口保存完好。 |
部分属实 | 该案已办结。 2020年5月8日,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人民政府对4处完好坑口进行填埋,于2020年5月13日,4处坑口全部填埋完毕。下一步,相关部门定期对封堵坑口进行复查,对周边山区定期排查,防止违规生产、非法盗采等情况发生。 |
办结 | 无 |
9 | D2LN202104290004 | 邵*弟在东洲区新太河十三委二十七组东侧山坡上毁掉80棵四五十年以上的成年树木,毁山变为耕地。 | 抚顺市 | 生态 | 反映情况不属实。 2021年4月30日,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东洲分局现场调查,2003年6月,碾盘乡东洲村生产联社将该地块承包给邵*弟作为培育苗木基地使用,承包期50年。查阅国土资源数据,该地块由耕地、林地、草地和工矿用地组成,GPS实测面积为12740.18平方米,其中耕地4148.8平方米、林地7616.29平方米(主要以苗圃地为主)、草地103.4平方米、工矿用地871.69平方米。现场核实,邵*弟租用该地块耕地种植农作物,林地培育苗圃,未改变土地性质,未有超出范围使用土地行为,未有毁坏树木、山体违法行为。 |
不属实 | 办结 | 无 | |
10 | D2LN202105010027 | 东洲区碾台乡台沟村佳淇搅拌站占用耕地100多亩建设厂房,原料堆在厂门口,未进行苫盖,扬尘扰民。举报人怀疑原材料含有害物质,刮到附近农田内,污染庄稼。 | 抚顺市 | 大气 | 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经查,2018年9月,抚顺佳淇商砼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44.16亩,用于建设厂房、硬化路面和堆放砂石。2018年12月,原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东洲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至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分局处理。 2021年5月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现场调查,抚顺佳淇商砼有限公司在厂区内共堆放5处料堆,为机制砂、碎(卵)石,并已全部覆盖。通过查阅《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机制砂、碎石均不在名录库中,属建筑使用材料。现场检查,未发现扬尘现象。 |
部分属实 | 该案已办结。 抚顺佳淇商砼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已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中。 2021年5月2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现场复查,厂内5处料堆覆盖完好。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做好覆盖,防止扬尘污染。下一步,生态分局将加强企业监管,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出现。 |
办结 | 无 |
11 | X2LN202104210083 | 南杂木工业园区位于大伙房水库饮用水源地上游,园区内有石墨加工、汽车制造、建筑模板、机制木炭、木业加工(喷淋漆线)、人造板(制胶车间)等项目,部分企业仍在生产,并将工业污水排放地下,流入浑河,污染地下水和大伙房水源地。 | 抚顺市 | 水 | 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南杂木镇工业园区位于大伙房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目前工业园区内有地板、石墨、专用汽车制造、人造板等8家企业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在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但以上8家企业都没有工业废水排放,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依法通过了环保审批,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南杂木镇工业园区原来未实现雨污分流,企业将生活污水排入园区内的雨污混合管网。2018年南杂木镇政府实施了五一河污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园区内大化国瑞(石墨)、罕督木业(地板)这2家紧挨五一河的企业在2018年已将企业内污水管网接入改造后的城镇污水主管网。2020年,工业园区又实施了园区内污水主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工程在2020年11月末竣工。4月22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和南杂木镇政府现场排查发现,普利达木业的污水管网已经接入新建的园区污水收集主管网,合兴万家、森隆达、美世人造板、新宇木业和华驰汽车还没有将企业内的管网接入改造后的园区污水收集主管网,其中合兴万家、森隆达、美世人造板还是将企业生活污水排入雨污混合管网,华驰汽车和新宇木业将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现场检查未发现以上8家企业的生活污水直排地下行为。依据2021年4月份《抚顺市地表水水质月报》,大伙房水库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水体标准,没有污染大伙房水源地。 |
部分属实 | 该案阶段办结。 新宾县政府立即责成南杂木镇政府监督企业将其内部管网接入主管网,截至5月14日,除华驰汽车和新宇木业外,其余6家企业已经完成污水管网接入工程。华驰汽车和新宇木业与园区主管网的连接处需要穿越通信光缆工程,必须通过通信光缆所属上级部门审批,目前正在履行程序。 |
阶段办结 | 无 |
12 | X2LN202105060066 | 举报人对抚顺市在大伙房水源保护区整改问题,不满意。认为抚顺市政府打着“优化调整”旗号,“以调代改”调整水源保护区范围。 | 抚顺市 | 反映情况不属实。 《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明确将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列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改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坚决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抚顺市委、市政府科学划定并严守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全面调查、分析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现状,对环境安全形势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据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形成了《大伙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对大伙房水库一、二级和准保护区作出了科学精准的调整,2018年9月,抚顺市向省政府呈送了《关于优化调整大伙房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抚政〔2018〕140号)。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省政府要求,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查程序,先后两次组织国内权威专家、省人大、省政协、省直有关部门、抚顺市及相关县(区)政府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技术报告》进行论证,并多次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9月26日,省政府5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了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并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辽政〔2019〕110号)。 |
不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
13 | X2LN202104230054 | 新宾县青门镇夹河北村书记龙*凤、村长赵*清组织柏*、陈*、杨*杰的等人,盗采夹河北村瓦房前山草甸子内的草炭土矿25000吨,采矿的坑至今仍然存在。 | 抚顺市 | 生态 | 反映情况不属实。 旺清门镇夹河北村瓦房前山地块原始地貌为草地,该地块已采掘区域是新宾满族自治县鑫发经贸有限公司泥炭矿的合法采区。该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共有瓦房前山采区等7个采区,期限为2010年1月19日至2019年3月17日(目前正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鑫发经贸有限公司瓦房前山采区于2015年开始开采,至2019年3月,累计采出泥炭矿(草炭土)资源量15.39千吨。2019年2月,该矿区的负责人曲**,雇用了举报件中提到的柏*的钩机和铲车等车辆在瓦房前山采挖泥炭矿(草炭土),共采挖泥炭矿(草炭土)9.93千吨,采挖面积约10亩,采挖的泥炭矿(草炭土)出售给了陈*和杨*杰,该开采及出售为合法行为。 2019年新宾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在该矿采矿证有效期内进行的储量动态检测,确认该矿山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无疑似越界及超能力开采行为;采矿许可证在2019年3月17日有效期届满至今始终处于停产状态。新宾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开展动态巡查,没有发现盗采行为。 旺清门镇纪委对举报中提到的夹河北村书记龙*凤、村长赵*清等人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上述几人盗挖泥炭矿(草炭土)行为。 2021年5月12日,新宾县自然资源发展中心综合执法大队、旺清门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旺清门镇政府、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一队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案件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核实未发现有违法开采行为。 新宾满族自治县鑫发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提交了《新宾满族自治县鑫发经贸有限公司泥炭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经新宾县自然资源局初审通过后,抚顺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该地块经采挖泥炭矿(草炭土)后形成的采坑依据该方案设计进行恢复治理(设计恢复时间为2023-2026年)。 |
不属实 | 办结 | 无 | |
14 | X2LN202104300063 | 新宾县青门镇夹河北村龙*凤、赵*清组织柏*、陈*、杨*杰的等人,盗采夹河北村瓦房前山草甸子内的草炭土矿25000吨,采矿的坑至今仍然存在。 | 抚顺市 | 生态 | 反映情况不属实。 旺清门镇夹河北村瓦房前山地块原始地貌为草地,该地块已采掘区域是新宾满族自治县鑫发经贸有限公司泥炭矿的合法采区。该公司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共有瓦房前山采区等7个采区,期限为2010年1月19日至2019年3月17日(目前正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 鑫发经贸有限公司瓦房前山采区于2015年开始开采,至2019年3月,累计采出泥炭矿(草炭土)资源量15.39千吨。2019年2月,该矿区的负责人曲**,雇用了举报件中提到的柏*的钩机和铲车等车辆在瓦房前山采挖泥炭矿(草炭土),共采挖泥炭矿(草炭土)9.93千吨,采挖面积约10亩,采挖的泥炭矿(草炭土)出售给了陈*和杨*杰,该开采及出售为合法行为。 2019年新宾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在该矿采矿证有效期内进行的储量动态检测,确认该矿山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无疑似越界及超能力开采行为;采矿许可证在2019年3月17日有效期届满至今始终处于停产状态。新宾县自然资源局对该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开展动态巡查,没有发现盗采行为。 旺清门镇纪委对举报中提到的夹河北村书记龙*凤、村长赵*清等人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上述几人盗挖泥炭矿(草炭土)行为。 2021年5月12日,新宾县自然资源发展中心综合执法大队、旺清门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旺清门镇政府、辽宁省有色地质一〇一队有限责任公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案件进行了现场调查,经现场核实未发现有违法开采行为。 新宾满族自治县鑫发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提交了《新宾满族自治县鑫发经贸有限公司泥炭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经新宾县自然资源局初审通过后,抚顺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通过。该地块经采挖泥炭矿(草炭土)后形成的采坑依据该方案设计进行恢复治理(设计恢复时间为2023-2026年)。 |
不属实 | 办结 | 无 | |
15 | X2LN202104270021 | 新宾县原水利站站长刘*违规将农业灌溉用的水库承包他人,开设垂钓项目,造成水体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刘*泽非法在水库淹没区采沙。 | 抚顺市 | 水 | 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大块地水库建成于1999年,属于小(一)型水库,为农业灌溉使用。依据《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小(一)型水库由乡管,均设置水库工程管理所”的规定,自2000年开始,大块地水库的日常管理由新宾镇水利站负责。依据该条例中第八条“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对所属的水面、土地和旅游等资源施行承包经营的,必须明确承包者的责任和义务,完善承包合同”的规定,新宾镇水利站站长刘*按照镇党委、政府决定于2000年1月将大块地水库承包给刘*泽,签订了为期30年的承包合同。 2003年,原大块地水库看护人员李*仁的朋友王*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大块地水库进行违法挖砂活动,违法采砂行为只进行一个月左右,但砂石未运输出库区出售,砂堆至今留置原处。 2021年4月29日,新宾镇政府对水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水库开设垂钓活动。2021年5月7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了水库上下游的水质监测工作,监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三类水体要求。2021年5月10日,新宾县水务局到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其他的盗采河砂行为,原违法盗采沙堆依然置留原处。 |
部分属实 | 该案阶段办结。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87号《辽宁省农村水利资产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实行),新宾镇政府决定,大块地水库承包合同期满后将收回由政府管理,不再承包。 新宾县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暂扣违法采挖砂石,恢复库区平整。由于库区水位升高,现在测量单位无法进入库区进行实地测量,所以目前无法估算砂石体量,待5月20日后水库放水灌溉水位降低后,再进行测量,水务部门将依据非法采砂量,进一步追究当事人责任。 |
阶段办结 | 无 |
16 | X2LN202104260004 | 新宾县南杂木镇的西侧山坡、清原县北杂木村的南山、东洲区二伙洛村六队东山,有多个私人开采的金矿,生产期间,含化学药剂的废水直排入大伙房水库,污染水源。 | 抚顺市 | 水 | 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经调查,举报人举报区域共有3处矿山,均位于大伙房水源准保护区,具体情况如下: 1.金阳矿业:4月28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东洲分局和章党镇政府进行了现场核查,抚顺市金阳矿业有限公司(二伙洛金矿)处于停产状态,生产场所未发现金矿洗选设备和洗选行为。 2.金沣矿业:4月28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监察人员到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村进行现场检查,经实地勘察3处矿井全部封闭,企业无生产及排污迹象。 3.新宾县境内无主废弃矿井:2020年9月24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曾接到非法选金举报,调查发现现场有5000米的排水管道、10个罐、约1000米长电缆和5个水泵等选金设备。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矿洞内的水坑、现场水桶、涵洞共采集了5个水样进行分析,报告显示各处废水中含有氰化物成分。2021年4月21日和4月27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和南杂木镇政府现场检查时,没有再发现非法选金行为。 2018年以来,辽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大伙房水源地每月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氨氮、总磷、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等61项因子,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
部分属实 | 该案阶段办结。 针对新宾县境内无主废弃矿井非法选金问题,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将选金罐实施了就地查封,并于2020年将案件移送新宾县公安局,新宾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下一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全力确保大伙房水质安全。 |
阶段办结 | 无 |
17 | X2LN202105040039 | 新宾县南杂木镇的西侧山坡、清原县北杂木村的南山,东洲区二伙洛村六队东山,有多个私人开采的金矿,将含有化学药剂的废水直排入大伙房水库,污染水源。 | 抚顺市 | 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经调查,举报人举报区域共有3处矿山,均位于大伙房水源准保护区,具体情况如下: 1.金阳矿业:4月28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东洲分局和章党镇政府进行了现场核查,抚顺市金阳矿业有限公司(二伙洛金矿)处于停产状态,生产场所未发现金矿洗选设备和洗选行为。 2.金沣矿业:4月28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清原县分局监察人员到清原满族自治县红透山镇北杂木村进行现场检查,经实地勘察3处矿井全部封闭,企业无生产及排污迹象。 3.新宾县境内无主废弃矿井:2020年9月24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曾接到非法选金举报,调查发现现场有5000米的排水管道、10个罐、约1000米长电缆和5个水泵等选金设备。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矿洞内的水坑、现场水桶、涵洞共采集了5个水样进行分析,报告显示各处废水中含有氰化物成分。2021年4月21日和4月27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和南杂木镇政府现场检查时,没有再发现非法选金行为。 2018年以来,辽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大伙房水源地每月监测一次,监测项目为氨氮、总磷、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等61项因子,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
部分属实 | 该案阶段办结。 针对新宾县境内无主废弃矿井非法选金问题,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将选金罐实施了就地查封,并于2020年将案件移送新宾县公安局,新宾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下一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对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全力确保大伙房水质安全。 |
阶段办结 | 无 | |
18 | D2LN202105050075 | 1.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抚顺县救兵乡后腰村大房身沟村民王*平以复垦名义毁坏后腰林场国有林地用于采矿的问题,但当地有关部门至今没有调查处理。2.抚顺县救兵乡后腰村罕王矿业和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盖*,在小房身、大房身、三道沟、周家沟等处毁坏国有林地500余亩采矿,破坏生态环境。 | 抚顺市 | 生态 | 反映问题属实。 1.经查,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王*平破坏林地1039平方米,抚顺矿业集团林业直属大队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0月13日、2020年5月21日、2021年1月19日四次对其合计处罚34580元。因王*平破坏林地面积较小,不构成移交矿区公安分局的案件,只缴纳罚款。 2.经查看卫星图片,举报区域破坏行为发生在2009年以前。第三方测绘公司勘察,结果存在毁坏林地478.83亩情况,其中国有林235.13亩,集体林地243.7亩。小房申毁坏林地面积163.2亩,其中国有林地95.77亩,集体林地67.43亩。大房申毁坏林地面积66.94亩,其中国有林地50.93亩,集体林地16.01亩。三道沟毁坏林地面积100.57亩,其中国有林地88.43亩,集体林地12.14亩。周家沟毁坏林地面积148.12亩,属于集体林。违法问题超出刑事案件追诉期限。 2019年11月,抚顺县自然资源局对赵*军在大房申沟、2020年5月对赵*飞在周家沟破坏林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款50325元。2021年5月7日至13日抚顺县自然资源局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抚顺矿业集团林业处对国有林地破坏开展植被恢复工作,已完成植被恢复56.78亩;罕王矿业马郡城铁矿开展采矿及采矿影响区域植被恢复工作,已完成植被恢复亩53.51亩。 |
属实 | 该案阶段办结。 2022年5月计划完成368.54亩植被恢复工作,其中抚顺矿业集团林业处负责国有林地178.35亩;救兵镇政府、罕王矿业负责集体林地190.19亩。 2021年4月29日抚顺县自然资源局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王*平承诺于5月30日前对破坏的林地完成植被恢复。 小房申、大房申、三道沟、周家沟采矿行为已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勘认,待勘认后,抚顺县公安局、抚顺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深入调查,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查处。 |
阶段办结 | 无 |
19 | X2LN202104300040 | 抚顺市琥珀纸业向西露天矿坑倾倒废渣废料4万吨/年,污染地下水 | 抚顺市 | 土壤,水 | 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经调查,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曾将琥珀纸业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964吨贮存于西露天矿大坑内,2018年6月1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对抚顺长顺电力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贮存的污泥已经全部送至中机热电焚烧。2021年4月26日下午,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执法人员到西露天矿坑下回填区域西面生态修复点检查时未发现有贮存污泥及废料废渣现象。废渣废料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不存在倾倒在西露天矿行为。 2018年起,西露天矿回填区域(坐标:西1600)因消火需要覆盖黄泥,标高为负50米,之后西露天矿对此区域利用绿页岩和黄泥进行回填治理,截至2021年已经回填至标高正53米,回填垂直厚度达到103米,现场实际地质条件不适合打井,无法取到地下水。 2021年5月9日,抚顺市环境执法人员再次到抚顺矿业中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实,中机热电与抚顺安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煤场管理和燃煤掺混协议(2017年至2020年),由抚顺安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将不同煤种分堆存放、掺混,抚顺安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琥珀纸业口头约定,接收污泥后掺混。 |
部分 属实 |
该案件已办结。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已对抚顺安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罚款60万元。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做好废渣废料的处理。 |
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