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第26批 2021年5月8日)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LN202105010061 |
抚顺市章党镇营盘村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区内水库中段北面后山的鑫隆硅镁铬有限公司,生产排放有毒废气,渣灰污染严重,废水直排入河,污染水源地。 |
抚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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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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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LN202105010061 |
新宾县上夹河镇胜利水电站在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大坝拦截苏子河河水用于发电,导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举报人认为该项目位于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内,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电站进行批复不合法,应该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
抚顺市 |
其他污染 |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1、胜利水电站2003年经辽宁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7年4月26日通过新宾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2009年7月16日通过原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当时水电站批复位置未列入苏子河输水河道的一级保护区。在2009年8月22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后,胜利水电站所在河道才被划成一级保护区。 2、举报人所说的4部法律应该分别为《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1日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11月1日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上4部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是将苏子河输水河道划为一级保护区的文件,但是水电站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所以胜利水电站的环评审批合法。 3、依据辽宁省环保局、辽宁省发改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辽环发〔2005〕5号),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的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所以由抚顺市环保局审批。胜利水电站项目由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专家评估,原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水电站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符合程序要求,合法有效。 |
不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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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3 |
D2LN202105010031 |
顺城区前甸镇鲍家河桥北铁路桥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人清理,污染环境。 |
抚顺市 |
土壤 |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前甸镇鲍家河桥北铁路桥下有一处前甸镇政府建设的垃圾收集池,主要用于收集周边居民生活垃圾,由前甸镇政府定期清运。2020年10月后,抚顺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施工影响前甸镇垃圾清运车通行,上述垃圾收集池堆积的垃圾只能通过小型车辆倒运,而周边居民生活垃圾继续堆放到该处,还有部分外来车辆在该处偷排建筑垃圾,导致该处垃圾堆积、清理不及时。 |
属实 |
该案已办结。 2021年5月3日,前甸镇政府对投诉人反映的铁路桥下堆积的垃圾进行了彻底清理,并于当日清理完毕。 下一步,前甸镇政府将加强巡查监管,加强人力、物力保障,确保该处垃圾及时清理,杜绝偷排垃圾行为。 |
办结 |
无 |
4 |
X2LN202105010013 |
东洲区平山街栗园小区27-2楼北侧,有小区居民破坏山体饲养家禽,噪音、异味、扬尘扰民。 |
抚顺市 |
大气 |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0年5月3日,经抚顺市东洲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分局、自然分局、老虎台街道联合现场检查,栗园小区北侧山坡上存在居民饲养家禽情况,共圈养10只鸡、5只鹅。经抚顺市自然资源局东洲分局核实,该地块为非林地,属城市建设用地,不存在山体破坏情况。现场有私自建设住房两处,用于居民居住,无房照等合法手续。住户存在圈养家禽噪音、异味、扬尘等扰民情况。 |
部分属实 |
2021年5月6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养殖的鸡、鹅完成清理。对违建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公告》,责令2021年5月18日前自行拆除,如期未履行,按照法律程序,强制拆除,拆除后由老虎台街道对该地块进行绿化。 |
办结 |
无 |
5 |
X2LN202105010014 |
东洲区郎平路8-1号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批建不符,蜡板成型产品和纸箱生产未列入环保申报,且擅自增加纸箱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的油墨印刷工艺;2.废水直排,该公司蜡板成型项目产生的大量含有化工渣粒的废水直排至城市污水管网;3.未经审批私自打井盗采地下水。 |
抚顺市 |
水 |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未进行环保审批,均投入使用,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均不产生工业废水。 新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企业外购纸板,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做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生产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生产纸箱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收集到化粪池,但化粪池与雨排连接,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在生产过程中正常情况无废渣粒,会产生遗洒蜡,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该公司在2018年4月建厂时,因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为进行厂区建设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到该厂,该厂立即将5口井进行了填埋,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
属实 |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罚款19.41万元。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生活污水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用吸污车将生活污水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建立台账。同时,处以罚款30万元。经复查,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针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违法行为,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径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
办结 |
无 |
6 |
X2LN202105010001 |
举报人对地方政府公布的“南杂木污水处理站东100米处,在河堤边上有一大坑是污水处理站的排污口,红褐色污水直排浑河,污染河流”问题不属实的答复不满意,举报反映,地方政府没有找到污水的出水口,但把浑河水引进了大坑,红褐色污水现在已经看不到了,但污水口还在。 |
抚顺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南杂木污水处理厂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是南杂木镇居民和南杂木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3000吨,采用CAST处理工艺,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安装有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为COD、氨氮、总磷、总氮,污水处理厂设置有1个总排口,位于污水厂东50米处,浑河南岸河道旁,该排水口已于2021年3月废弃,新排水口位于浑河支流五一河上游1700米处的人工湿地处。 南杂木污水处理厂只有1个处于浑河岸边的污水排放口,已经废弃。4月30日和5月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现场检查该排水口时,水坑已经回填干涸,没有浑河水进入该处,污水口已经在内部进行封堵,没有排水迹象。 |
部分属实 |
此案已办结。 为消除举报人疑虑,2020年5月3日,新宾县住建局将排口在外部又实施了封堵。 |
办结 |
无 |
7 |
D2LN202105010027 |
东洲区碾台乡台沟村佳淇搅拌站占用耕地100多亩建设厂房,原料堆在厂门口,未进行苫盖,扬尘扰民。举报人怀疑原材料含有害物质,刮到附近农田内,污染庄稼。 |
抚顺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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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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