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第25批 2021年5月7日)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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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2LN202104300117 |
举报人对2018年,受理编号为D210000201811050042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举报人称,顺城区城管局对小区物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2019年5月恢复绿化,但小区物业至今未进行整改。 |
抚顺市 |
其他 |
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顺城区曾收到群众举报远洋城小区侵占公共绿地建设违建。鉴于违建数量较大,牵涉业户较多,顺城区制定了整改计划,从2018年12月末开始至2020年12月末,全部拆除了园区内的菜园、违建墙、凉亭等违建,并由小区物业公司开始恢复绿地。该案已在2021年1月完成销号。 2021年5月2日现场核查,远洋城一期、二期的绿地恢复工作已完成80%,但由于树苗需求量较大,导致剩余部分需要树苗到货后才能继续种植。 |
属实 |
该案已办结。 2021年5月2日,抚顺市顺城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加快树苗的采购和种植进度,力争6月末前完成全部恢复工作。同时,小区物业公司将加大园区管理力度,属地街道和执法人员配合小区物业公司开展小区巡查检查,坚决杜绝侵占公共绿地行为,并加强宣传,将整改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争取群众理解满意。 |
办结 |
无 |
2 |
X2LN202104300097 |
东洲区郎平路8-1号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批建不符,蜡板成型产品和纸箱生产未列入环保申报,且擅自增加纸箱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的油墨印刷工艺;2.废水直排,该公司蜡板成型项目产生的大量含有化工渣粒的废水直排至城市污水管网;3.未经审批私自打井盗采地下水。 |
抚顺市 |
水、其他污染 |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未进行环保审批,均投入使用,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均不产生工业废水。 企业新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企业外购的成型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做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生产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生产纸箱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收集到化粪池,但化粪池与雨排连接,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正常情况下,生产过程中无废渣粒,但会产生遗洒蜡滴,蜡滴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该公司在2018年4月建厂时,因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为进行厂区建设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到该厂,该厂立即将5口井进行了填埋,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
属实 |
该案已办结。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罚款19.41万元。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生活污水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用吸污车将生活污水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建立台账。同时,处以罚款30万元。经复查,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针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违法行为,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
办结 |
无 |
3 |
X2LN202104300078 |
举报人对地方政府公布的“南杂木污水处理站东100米处,在河堤边上有一大坑是污水处理站的排污口,红褐色污水直排浑河,污染河流”问题不属实的答复不满意,举报反映,地方政府没有找到污水的出水口,但把浑河水引进了大坑,红褐色污水现在已经看不到了,但污水口还在。 |
抚顺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南杂木污水处理厂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是南杂木镇居民和南杂木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3000吨,采用CAST处理工艺,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安装有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为COD、氨氮、总磷、总氮,污水处理厂设置有1个总排口,位于污水厂东50米处,浑河南岸河道旁,该排水口已于2021年3月废弃,新排水口位于浑河支流五一河上游1700米处的人工湿地处。 南杂木污水处理厂只有1个处于浑河岸边的污水排放口,已经废弃。4月30日和5月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现场检查该排水口时,水坑已经回填干涸,没有浑河水进入该处,污水口已经在内部进行封堵,没有排水迹象。 |
部分属实 |
该案已办结。 4月22日,新宾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将水坑内积水抽取回污水处理厂处理,水坑完成回填,此处的管道已经在内部进行封堵。5月3日,为消除举报人疑虑,新宾县住建局将排水口又在外侧实施了封堵。下一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南杂木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保护下游水质安全。 |
办结 |
无 |
4 |
X2LN202104300063 |
新宾县青门镇夹河北村龙*凤、赵*清组织柏*、陈*、杨*杰的等人,盗采夹河北村瓦房前山草甸子内的草炭土矿25000吨,采矿的坑至今仍然存在。 |
抚顺市 |
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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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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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X2LN202104300082 |
举报人对2021年4月16日公示的抚顺发电厂污染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噪声超标依然存在,监测结果失实。 |
抚顺市 |
噪声 |
反映情况不属实。 就举报人针对2021年4月16日《抚顺日报》公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及提出的异议问题,4月24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再次派执法人员到实地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查,抚顺热电分公司西厂界至冷却塔实际距离19米。符合环保要求,国家环保部于2012年7月26日已经验收。事前委托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抚顺热电分公司西厂界进行监测的3个点位(冷却塔西侧投诉人宅基地方向),1#、2#、3#点位距离冷却塔分别为20米、30米、100米。3个点位间的距离为1#点位(冷却塔正西侧,距离冷却塔20米)至2#点位28米,2#点位至3#点位83米。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抚顺热电分公司西厂界进行的监测结果显示1#点位昼间51.0 dB、夜间49.9 dB;2#点位(位于1#点位正南28米)昼间49.2 dB、夜间49.7 dB;3#点位(位于2#点位正南83米)昼间45.5 dB、夜间46.6 dB。依据环保部《关于抚顺发电厂(2×300兆瓦)供热机组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12〕154号),西厂界监测的3个点位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3类标准为昼间65 dB、夜间55 dB。监测结果该企业噪声不超标。该企业每季度委托第三方对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均不超标。 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认定的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61205A018,检测人员具有资格检测能力,该公司所做出的监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应,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抚顺热电分公司每年供暖期结束后,机组都进行交替检修。1号机组于2021年3月31日22:34停机检修;2号机组预计5月份停机检修;检修结束后,预计6月份双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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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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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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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X2LN202104300040 |
抚顺市琥珀纸业向西露天矿坑倾倒废渣废料4万吨/年,污染地下水。 |
抚顺市 |
土壤,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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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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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D2LN202104300007 |
清原县清原镇粘土矿村红透山铜矿厂倾倒尾矿土至粘土矿村,并在上面覆盖一层含毒性黑土,下雨后污染地下水。 |
抚顺市 |
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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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未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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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D2LN202104300009 |
东洲区碾盘乡台沟村距碾盘桥200米处佳琪搅拌站将混凝土原材料堆放马路边,未进行苫盖,扬尘污染严重。 |
抚顺市 |
大气 |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2021年4月21日,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该厂有5处料堆,其中1处未进行有效覆盖,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因企业紧邻马路,围墙有部分倒塌,投诉人误认为料堆堆放在马路边,企业即将对厂区围墙进行修补。 |
属实 |
2021年4月21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7日内对露天堆放的料堆进行有效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以罚款1万元。2021年5月2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现场复查,厂内料堆全部进行覆盖。 |
办结 |
无 |
9 |
D2LN202104300024 |
新宾县上夹河镇胜利水电站建大坝拦截苏子河河水用于发电,导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举报人认为该项目位于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内,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电站进行环评不合法,应该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
抚顺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1、胜利水电站2003年经辽宁省发改委《关于苏子河流域水能开发规划报告》(辽计发〔2003〕710号)批复,2007年4月26日通过新宾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2009年7月16日通过原抚顺市环保局环评批复(抚环审〔2009〕22号),当时水电站批复位置未列入苏子河输水河道的一级保护区。2009年8月22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09〕172号)后,胜利水电站所在河道才被划成一级保护区。 2、依据《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90年4月1日实施)、《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2009年11月1日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和《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12月1日实施)。以上4部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划定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2009年8月22日)是将苏子河输水河道划为一级保护区的文件,但是水电站项目是在该文件出台之前就已经批复的,所以胜利水电站的环评审批合法。 3、依据辽宁省环保厅、辽宁省发改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辽环发〔2005〕5号),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依据新宾满族自治县发改局《关于对胜利水电站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的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所以由抚顺市环保局审批。胜利水电站项目由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专家评估,抚顺市环保局对胜利水电站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符合程序要求,合法有效。 |
不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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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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