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22批 2021年5月4日) |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 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LN202104270077 | 东洲区浑河南路辽宁螺丝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期间排放气体异味扰民;且盗采地下水,生产废水直排到下水道内。 | 抚顺市 | 大气,水 |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4月24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正常生产,环保手续齐全。按照环评要求,厂内建有一个废气排放口和一个废水总排口。生产废水、锅炉用水和生活污水进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通过生物滤罐、抗盐菌活性污泥法、混凝沉淀以及中和、消毒处理后,经废水总排口排入城市管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净化系统喷淋后经废气排放口排放。经现场检查,废气处理设施运转正常,无异味扰民情况。2021年4月26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废气排放口及厂界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均符合标准,达标排放;对废水总排口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ph值、氨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符合排放城市管网标准。 2021年4月28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及查看自来水缴款票据,发现该厂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均使用城市自来水管网水,未发现有地下水井及非法使用地下水的行为。 2021年5月1日,抚顺市环境监管部门到该企业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运行不到位,运行过程中,一直未实施污泥清掏和外排。 |
部分属实 | 抚顺市环境监管部门现场要求该企业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同时,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认真开展日常环境监察、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 办结 | 无 |
2 | X2LN202104270017 | 1.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乱作为,不按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技术规范勘测定界线,私自将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的金阳金矿划入准保护区。2.金阳金矿使用有毒化学药剂冲洗矿石,冲洗后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大伙房水库内,污染水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一直未解决。 | 抚顺市 | 水 | 1.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辽政〔2019〕110号)的调整方案,二级陆域保护区范围是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2000m为界,并结合周边山脊线走向确定保护区边界,同时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分水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等标示结合水源保护区地形、地标、地物特点,确定各级保护区的地理界线。金阳金矿位于东洲区章党镇二伙洛六队村道路北侧,调整是以此道路为标志物,故将此企业划入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勘界立标时也是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抚顺部分)的批复》(辽政〔2019〕110号)实施的。 2.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抚顺市金阳矿业有限公司二伙洛金矿位于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章党镇二伙洛村,处于大伙房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2017年4月6日关闭决定下达后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并对企业进行了断电,矿井口用铁栅栏封闭,并堆积石料进行封堵。抚顺市东洲区应急管理局和章党镇人民政府多次进行安全执法检查、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均未发现任何生产迹象。特别是2020年省级环保督察后,又进行了多次检查,未发现生产行为。2021年4月21日,抚顺市东洲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章党镇政府对抚顺市金阳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企业电力设施处于断电状态,井口封堵完好且未发现人员进出矿井痕迹,现场无生产迹象,生产场所无金矿洗选设备,未发现使用化学药水对金矿原石进行洗选行为。 |
不属实 |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无任何生产作业行为。 | 办结 | 无 |
3 | X2LN202104270074 | 南杂木污水处理站东100米处河堤边有一大坑,该坑是污水处理站的排污口,红褐色污水直排浑河,污染河流。 | 抚顺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南杂木污水处理厂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是南杂木镇内居民和南杂木工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3000吨,采用CAST处理工艺,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安装有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监测指标为COD、氨氮、总磷、总氮,污水处理厂设置有1个总排口,位于污水厂东50米处,浑河南岸河道旁,该排水口已于2021年3月废弃,新排水口位于浑河支流五一河上游1700米处的人工湿地处。 南杂木镇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安装有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监测单位每月对污水处理厂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全年指标分析,南杂木镇污水处理厂基本能稳定达标排放。2020年5月,污水厂总氮超标,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南杂木镇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排入的浑河水体按地表水二类水体考核,依据《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和大伙房饮用水源风险防控要求,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实施了南杂木镇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改造工程,即在浑河支流五一河入河口上溯1700米处新建6000余平方米的人工潜流+表流湿地,将南杂木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用提升泵排入人工湿地进一步净化处理,流入五一河,再进入浑河。该工程在2021年3月中旬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举报反映的原总排口废弃。 2021年4月22日,新宾县生态环境、住建部门到南杂木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经查,总排口下方长期冲击形成了1m3的水坑,水坑内的水没有呈现红褐色,但水坑边的石头是红褐色。经分析,石头表面呈红色的原因是污水处理过程中加入除磷剂,除磷剂一般是铝盐和铁盐及其他高分子化合物的复配产品,其中铁盐是二价铁为主,容易被氧化为三价铁,而三价铁为红褐色,所以排水口附近的石头吸附沉淀时间久了以后就变成了红褐色。为了验证以上分析,新宾县住建局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水处理厂出水铁元素检测工作,经检测出水中确实含有铁元素。 |
部分属实 | 4月22日,新宾县住建局立即组织人员将水坑内积水抽取回污水处理厂处理,水坑完成回填,此处的管道已经封堵。下一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南杂木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保护下游水质安全。 | 办结 | 无 |
4 | X2LN202104270056 | 东洲区郎平路8-1号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批建不符,蜡板成型产品和纸箱生产未列入环保申报,且擅自增加的纸箱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的油墨印刷工艺;2.废水直排,该公司蜡板成型项目产生的大量含有化工渣粒的废水直排至城市污水管网;3.未经审批私自打井盗采地下水。 | 抚顺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2021年4月19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到现场调查。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未进行环保审批,均投入使用,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均不产生工业废水。 新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纸板经一体机自动裁剪喷墨后做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生产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生产纸箱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收集到化粪池,但化粪池与雨排连接,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在生产过程中正常情况无废渣粒,会产生遗洒蜡,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该公司在2018年4月建厂时,因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为进行厂区建设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到该厂,该厂立即将5口井进行了填埋,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
属实 | 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罚款19.41万元。 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生活污水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用吸污车将生活污水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建立台账。同时,处以罚款30万元。经复查,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针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违法行为,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
办结 | 无 |
5 | X2LN202104270021 | 新宾县原水利站站长刘*违规将农业灌溉用的水库承包他人,开设垂钓项目,造成水体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刘*泽非法在水库淹没区采沙。 | 抚顺市 | 暂未办结 | |||||
6 | X2LN202104270057 | 东洲区章党镇驿马村陈*在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内养猪,异味扰民,污染地下水。 | 抚顺市 | 水 |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4月28日,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章党镇政府现场调查。陈某养殖户位于章党镇驿马村,处于大伙房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该养殖户在居民生活区内养殖,现有生猪存栏50余头,属规模以下养殖,建有储粪池(约30立方米)、储尿池(约20立方米),均做防渗处理,具备在二级保护区内养殖条件。经现场检查,猪粪、猪尿(包括冲洗水)无乱堆乱排现象,均排入防渗储粪池和储尿池中,不存在污染地下水情况,但猪粪和猪尿确实存在异味扰民情况。 |
部分属实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要求该养殖户对猪粪猪尿进行日产日清,减少存放时间,及时还田,以减少异味。章党镇政府将加强该养殖户日常监管,杜绝粪便、尿液乱堆乱放,防止扰民情况发生。 |
办结 | 无 |
7 | X2LN202104270022 | 举报人对2021年4月16日《抚顺日报》公示的《公开情况一览表》中关于抚顺发电厂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抚顺发电厂西厂界距离冷却塔10-20米之间,举报人认为噪声超标依然存在,监测结果失实。 | 抚顺市 | 噪声 | 经调查,情况不属实。 就举报人针对2021年4月16日《抚顺日报》公示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及提出的异议问题,4月24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再次派执法人员到实地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查,抚顺热电分公司西厂界至冷却塔实际距离19米。符合环保要求,国家环保部于2012年7月26日已经验收。事前委托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抚顺热电分公司西厂界进行监测的3个点位(冷却塔西侧投诉人宅基地方向),1#、2#、3#点位距离冷却塔分别为20米、30米、100米。3个点位间的距离为1#点位(冷却塔正西侧,距离冷却塔20米)至2#点位28米,2#点位至3#点位83米。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抚顺热电分公司西厂界进行的监测结果显示1#点位昼间51.0 dB、夜间49.9 dB;2#点位(位于1#点位正南28米)昼间49.2 dB、夜间49.7 dB;3#点位(位于2#点位正南83米)昼间45.5 dB、夜间46.6 dB。依据环保部《关于抚顺发电厂(2×300兆瓦)供热机组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12〕154号),西厂界监测的3个点位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3类标准为昼间65 dB、夜间55 dB。监测结果该企业噪声不超标。同时该企业每季度委托第三方对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监测时,监测结果均不超标。 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资质认定的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具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061205A018,检测人员具有资格检测能力,该公司所做出的监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应,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抚顺热电分公司每年供暖期结束后,机组都进行交替检修。1号机组于2021年3月31日22:34停机检修;2号机组预计5月份停机检修;检修结束后,预计6月份双机运行。 |
不属实 | 办结 | ||
8 | X2LN202104270020 | 望花区辽阳路东段15号抚顺百洁石化设备清洁公司在住宅区内堆放危险化学品原料,化工污水直排地下,破坏生态环境。 | 抚顺市 | 水,土壤 |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4月28日经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望花区分局、抚顺市望花区应急局、抚顺市望花区住建局、属地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该企业位于抚顺市望花区辽阳路东段铁路线北侧抚顺盛隆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院内闲置厂房,东侧为废品收购站,南侧为苏抚铁路,西侧为汽车修配厂,北侧为辽阳路,距离最近的居民楼40米左右,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检查时企业现场存放物品为其生产所用化工原料: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烷基苯磺酸钠、碳酸氢钠、食用盐,经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核对,以上化工原料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工艺为物理调和,将外购原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搅拌、分装,待检验合格后包装销售。在罐装过程中无废水产生,后续清洗地面和生产设备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排入市政管网,不存在化工污水直排地下,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 |
不属实 | 办结 | 无 | |
9 | D2LN202104270015 | 清原县南口前镇高力屯巴网沟小组内多数养鸡户将养殖粪便随意堆放在自家周边或村路旁,臭味扰民,环境污染严重。 | 抚顺市 | 大气 | 暂未办结 | ||||
10 | X2LN202104270079 | 1.三宝村南侧的新抚钢厂,烟尘和粉尘扰民。2.三宝村西侧的抚顺市污水处理厂东侧污水沟污水溢流到附近居民家内,恶臭异味扰民。 | 抚顺市 | 大气 | 1.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4月19日,抚顺市环境执法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高炉区域存在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目前正在立案调查。但高炉区域的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仅限于厂界内,并且高炉区域位于三宝屯村东南侧,距离约1300米,对三宝屯村影响非常小。 2021年4月28日,抚顺市环境执法人员到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实。该企业正常生产,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运行记录台账较为完善,各排气筒烟气目测为白色。厂内施工区域已采取建设围挡及洒水降尘措施,路面采取洒水降尘措施。4月份在线数据日均值达标,露天临时存放的物料采取了覆盖措施,焦炭、矿粉、矿石、煤存放在置场及封闭厂房内,未发现偷排行为。 同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辽宁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新钢铁公司厂界颗粒物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T-BG210213-17)显示颗粒物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1mg/m3)。 2. 调查处理情况:经抚顺市望花区工农街道工作人员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李石街道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核实认定,投诉人投诉的污水沟属于李石街道三宝村辖区内,不属于抚顺市望花区管辖范围。 |
属实 |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加强管理,杜绝烟气无组织排放现象发生。 | 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