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为保障供热市场稳定,抚顺市住建局起草了《抚顺市供热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8月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
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A座704室(市住建局供热监管科)
邮政编码:113006
联系电话:57500570(传真)
电子邮箱:fsszjwgyc@163.com
联 系 人:潘莹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6日
抚顺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采暖热用户(简称热用户)交费、供热单位收取采暖费的行为。
第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供热收费的规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价格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金额等收取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供热价格、收费面积、供热标准等内容。供热价格、收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面积及相关政策执行或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
第五条 采暖费交纳与收取应当遵循谁用热谁交费、谁供热谁收费的原则。采暖费交费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
第六条 热费执行住宅、非住宅两种价格,供热面积及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变更使用性质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凡用于经营性的住宅房屋,按照非住宅价格收取热费。
第七条 未记入《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且有供热设施的房屋,按新增供热面积加收热费。
第八条 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增高0.3米加收10%的热费,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第九条 安装供热设施或利用下层供热设施取暖的阁楼,净高在2.1米(含2.1米)以上的部位按照全面积收取热费,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部位按照1/2面积收取热费,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收热费。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便民服务措施,公开收费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严禁违规收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收费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由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