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政办〔2026〕4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br>抚顺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抚顺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顺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火灾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任务

2.1 指挥机构

2.2 指挥单位主要任务

2.3 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任务

2.4 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任务

2.5 响应分级与指挥

2.6 专家组

3 处置力量

3.1 扑火力量组成

3.2 扑火力量调动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2 信息报告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应急结束

6 综合保障

6.1 运输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培训演练

7 后期处置

7.1 火场看守

7.2 火灾评估和原因查处

7.3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7.4 约谈整改

7.5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预案制订和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草原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相邻省、市、县(发生的对我市造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森防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形成统一指挥、运转顺畅、部门参与、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1.4.2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扑救,根据森林草原火灾严重性、可控性、需要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启动应急预案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突出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群众和扑火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实行专业指挥,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4.4 快速反应、安全高效。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建立管理规范、技术熟练、装备精良、反应迅速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确保将森林草原火灾消灭在初起状态。

森林草原火灾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1.5 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5.1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1.5.2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1.5.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1.5.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任务

抚顺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市、县(区)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2.1 指挥机构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防指总指挥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常委、军分区司令员、分管林草工作副市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抚顺矿业集团分管负责同志、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职扑火副总指挥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必要时市林草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办公室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市森防指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通管办、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抚顺支队、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抚顺广播电视台、抚顺日报社、抚顺供电公司抚顺石化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抚顺军分区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请市委网信办协助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有关管控工作。

政府按照“上下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2.2 指挥单位主要任务

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市委、市政府领导组织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和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查、火源管控、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提供林区有关信息,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和草原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易燃易爆库、工矿企业、居民区等有关单位火灾防控工作,防止火势蔓延;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对接外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人员,参与转移危险地区人员。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专业指挥工作,参与决策和组织现场指挥。

驻抚部队: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抚顺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当地驻军及时参加扑救。武警抚顺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帮助转移受灾人员,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2.3 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主要任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市委网信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相关有害信息的处置,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省、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市森防指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政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重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做好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资金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秸秆焚烧工作的督查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负责为快速运输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提供支持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抓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做好景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派出有关医疗专家,协助做好伤员救治、心理援助、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建成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调动城建洒水车辆为火场运水。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联合发布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市通管办: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火场通信保障,督导通信企业巡查林区内通信基站等设施,及时清理周边引燃物。

抚顺日报社、抚顺广播电视台: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市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工作情况。

国网抚顺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火灾发生地区国网抚顺供电公司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必要时以紧急避险方式消除影响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树木隐患确保电力供应协助林草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森草原火灾的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抚顺矿业集团:负责做好本责任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和火灾扑救工作,在当地政府及森防指的领导下,处置本责任区的森林火灾,参与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抚顺石化公司: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2.4 火灾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任务

2.4.1 负责组织做好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区域内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协助做好辖区内相关应急物资、装备支援灭火工作,组织做好火灾扑救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2.4.2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2.4.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可以征用场地、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灭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5 响应分级与指挥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程度、火场燃烧面积和发展态势,将森林草原火灾响应级别分为四个层次,分别对应火灾的四个等级。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一个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2.5.1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当地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2.5.2 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森林草原火灾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2.5.3 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2.5.4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由其配合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按照省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

驻抚部队、武警抚顺支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5.5 前线指挥部。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的实际需要,可成立现场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同时设置专业指挥。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应当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调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场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有关领导、专家为成员,指挥员可由森防指有关领导、有指挥经验的专业人员、熟悉火场地形及植被的当地干部等人员担任。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扑火前指”可以设一个或多个分指挥部,其级别、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市森防指成立火灾现场前线指挥部时,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军队协调组、专家支撑组、灾情评估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和群众生活组等12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指挥部适时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总指挥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2.6 专家组

主要负责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组织指挥、力量调配、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供咨询或建议。

3 处置力量

3.1 处置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村级森林消防队为辅,驻军、民兵社会化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灭火。

3.1.1 第一响应梯队。以全市16支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共381市消防救援支队300人为主。

3.1.2 第二响应梯队。以全市72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882人,全市200支村级应急森林消防队组成,人员共计1000人为主。

3.1.3 第三响应梯队。由各乡(镇)机关干部、林区企业工人和私有林场森林消防队员武警抚顺支队、驻抚部队、公安干警、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组成

3.2 处置力量调动

3.2.1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森林消防队伍,邻近森林消防队作为增援力量。

3.2.2 跨县(区)调度森林消防队扑救火灾,由市森防指负责调动,调入县(区)负责扑火队伍对接和扑火人员的相关保障。

3.2.3 需要驻抚部队和武警部队官兵参与扑救森林火灾时,由市森防指提出用兵请求。

3.2.4 跨市调动扑火力量和调用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市森防指向省应急厅提出航空救援请求。

4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1.2 预警发布

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林业和草原、气象、公安等部门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市森防指适时向县(区)森防指发送预警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

4.1.3 预警响应

4.1.3.1 蓝色预警响应。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备勤状态。

4.1.3.2 黄色预警响应。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控力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认真检查队伍、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准备工作。

4.1.3.3 橙色预警响应。关注橙色预警区域内森林火险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宣传橙色预警信号及其相应措施,加大森林防火巡查和瞭望监测,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区野外用火;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了解掌握辖区队伍装备、物资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专业森林消防队布防情况,适时采取靠前驻防等措施,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

4.1.3.4 红色预警响应。实时关注红色预警区域内森林火险情况,在主流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灭火警示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巡护密度、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用火严格管理,对重要目标进行严防死守,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有关地区进行蹲点督导检查,掌握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和防灭火物资储备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掌握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部署情况,督查做好战备状态。

市、县(区)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4.2.1 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必要时可通报抚顺军分区)。

4.2.2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区)森防指按照森林草原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防指、市政府。

4.2.3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各县(区)森防指应立即上报市森防指、县(区)政府。

1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的;

2距市界5公里、省界1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

4造成人员伤亡和人民群众财产大损失的;

5明火2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蔓延趋势的,有关县(区)森防指必须每30分钟书面向市森防指汇报火场综合情况。

6需要市森防指支援或有必要向市森防指报告的。

市森防指接到有较大以上危害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

4.2.4 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指挥员、参战队伍、过火面积、火场情况以及天气条件等。

4.3 信息发布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必要时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和火灾对等的虚假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过火面积、人员受困情况、应对过程、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依据有关规定,森林草原火灾分四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用蓝、黄、橙、红表示。

5.2 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发展态势和预期影响结果,综合分析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和火势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力量。

IV级应急响应措施(蓝色)。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迅速调集辖区专业扑火队伍,县区森防指靠前指挥,毗邻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市森防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必要时市森防指派人赴现场协助指挥。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黄色)。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森林草原火灾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森防指靠前指挥,在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调集市属专业森林队伍、邻近专业森林消防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单位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II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在III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根据火势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需要,向驻抚部队发出用兵请求,必要时向省应急厅发出航空救援请求,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森防指,请求省森防指协调指挥。

I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发生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由其配合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有权指定下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发生下述7种森林草原火灾应实行提级响应:

1发生在省、市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受威胁居民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弹药库、油库等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有人员死亡或造成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国家、省、市重要会议、活动及重要节日期间等敏感时期的森林草原火灾;

(6)县(区)同时发生多起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上级森防指直接参与组织指挥扑救或紧急处置以及需要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5.3 应急结束

由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权限终止应急响应,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6 综合保障

6.1 运输保障。救援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一般以公路运输为主。必要时由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车辆。

6.2 物资保障。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采储结合、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统一调拨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

6.3 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所需,要建立稳定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投入机制。

6.4 技术保障。气象部门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服务;相关部门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和灭火服务。市森防指汇集各个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 通信保障。市、县森防指应联合市通管办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通信设备并实现与森防指通网。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6 培训演练。市、县(区)森防指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扑火技能、战术运用和安全避险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化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同时,对驻抚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并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

7 后期处置

7.1 火场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由县(区)级以上“扑火前指”对火场进行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复燃后,下达撤离火场命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按照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跨区域增援的扑救队伍和属地看守火场队伍进行交接方可撤出,看守时间不少于24小时。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增援的专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不担负后续看守火场任务。

7.2 火灾评估和原因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受害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3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森防指。森林草原火灾有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报告确定火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7.3 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7.4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人为火灾频发、多发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不到位的,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准备不充分的,市、县(区)森防指应及时进行约谈。

7.5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整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奖励与表彰

对在扑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草原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或部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8.2 预案制订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抚顺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抚政办2025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