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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抚顺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4-05
信息名称: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号: 第182号 发布日期: 2017-04-14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2月18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葛海鹰

2017年4月5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决定:

一、废止《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

二、对《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 、《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暂行办法》(抚政发〔1998〕22号文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2、《抚顺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第61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73号令修正)

3、《抚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发布,市政府第153号令修正)

4、《抚顺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5号令)

 

附件2?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

 

将《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删除第十三条。

此外,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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