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根据新修订《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对《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就《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3日。公示期间,任何相关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若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信函、电话、邮箱等方式反映,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联系人:赵楠 联系电话:58289615
通讯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8号
邮编:113006
附件: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
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专家咨询组
3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3.1.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
3.2.1重点行业企业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3.2.3小微涉气企业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4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监测
4.1.2预报
4.1.3会商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发布
4.3.1预警信息发布
4.3.2预警发布要求
4.4预警调整与解除
5应急响应
5.1响应级别
5.2分级响应
5.2.1Ⅲ级响应
5.2.2Ⅱ级响应
5.2.3Ⅰ级响应
5.3信息报送
5.4响应终止
5.5评估总结
5.6责任追究
6预案管理
6.1预案报备
6.2预案宣传
6.3预案演练
6.4预案培训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预报能力保障
7.5信息联络保障
8附则
8.1预案实施
8.2预案解释部门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任务要求,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科学、有效控制、降低或消除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经济和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本预案是《抚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涉气污染源工业企业的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分级预警,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市政府成立抚顺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全市的涉气污染源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2.1.1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电力公司及各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2.1.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指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咨询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提出对策建议。
3.1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3.1.1动态管理减排清单
抚顺市应急减排清单要及时修订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减排清单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清单,清单种类及填报要求按国家要求及时更新。在调整应急减排清单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组织各区、县政府对涉气污染源进行排查,确保应纳尽纳。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抚顺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两者总量的10%、20%、30%。
3.2.1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是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以及相关标准明确的行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企业绩效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范围按照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实施动态调整。
3.2.2保障类企业及工程
保障类企业包括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保民生企业,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重点出版物印刷企业、群众生活保障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他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保障类工程包括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转等重大工程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符合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相关环保要求。
3.2.3小微涉气企业
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小微涉气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3.3精准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减排措施应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4.1.1监测
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共同负责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4.1.2预报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主管部门组织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台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涉气污染源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4.1.3会商
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市气象主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对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参与会商;预报未达到重污染天气但实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会商;依据会商情况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及调整、解除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防范建议及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要按市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抚顺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当预报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接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要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审批流程后,向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单位传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并同步在全市范围内发布预警通知,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要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需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Ⅲ级响应启动后,全市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排放。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抚顺市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抚顺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限制三轮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其他减排措施。严禁秸秆焚烧、严控露天垃圾焚烧、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2.2Ⅱ级响应
Ⅱ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全市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抚顺市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抚顺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等通行。
5.2.3Ⅰ级响应
I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各市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PM2.5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抚顺市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抚顺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3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启动应急响应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企业应于每日10时前将本部门、本企业前1日应急响应落实情况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总结全市应急响应情况,报市政府、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5评估总结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企业需对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报送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底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分析,评估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因素和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如有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预案的情况应予以说明)。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结合各县区、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区、县政府要明确对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单位实施监管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分片包干,确保监管到位;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全市重点行业企业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应向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对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
抚顺市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和措施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围绕落实职责和加强监管开展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抽查。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须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区、县要明确各级应急指挥责任人,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负责,确保重污染应急预案措施有效,监督执行到位。
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利用现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加强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涉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完善预报及会商工作机制,加强市生态环境局与气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合作,提升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抚政办发〔2020〕46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附件:1.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名词解释
3.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流程图
4.抚顺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日报表
附件1
抚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工业源企业清单。
市公安局:负责执行机动车限行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大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负责执行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重污染天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制(修)订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系统,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督导检查,对应急减排工作实施清单式管理,对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
市气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观测、等级预报,静稳天气指数预报,雾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指导;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缓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城区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指导各城区住建部门落实道路扬尘应急响应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机动车限行禁行时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限行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实施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全市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
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协助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做好所属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电力公司: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各区、县对限产停产企业进行耗电核算及确认。
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本区、县内应急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和应急值守工作;指导并监督本区、县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具体计算方式参见《环境空气质量指((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重污染天气:AQI>200,空气质量指数级别达到五级及以上的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清单:为有效落实应急预案,而事先编制的含有差别化减排措施和减排量的污染源减排清单。
附件3
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抚顺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日报表(模板)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重污染预警响应情况 | 主要预警响 应措施(按 预案要求逐 项说明) | 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要具体和量化,附必要的清单) | 发现问题及处理整改情况 | 存在主要问题清单 | 下一步工作安排 |
XX单位于xx日x 时xx分接到启动 重污染天气xx级 xx预警的通知, 并于xx时xx分 向下传达到xx、xx 等单位。 | 停产企业多少家 限产企业多少家 | 发现问题多少 处,完成整改 多少处,处罚 多少处 | 发现问题多少 处,完成整改多 少处,处罚多少 处,检查中发现 存在主要问题 (企业名称、存 在主要问题) | 简明扼要,突出 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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