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抚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抚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现就《抚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4年11月23日至2024年12月23日。公示期间,任何相关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若存在异议,可以通过信函、电话、邮箱等方式反映,同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
联系人:马明远 联系电话:58289615
邮箱:fssdqk@126.com
通讯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28号
邮编:113006
附件:抚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
抚顺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抚顺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4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3%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推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粘剂使用等为重点,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推动清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成投运,因地制宜推进光伏、风电项目建设,到2025年,全市清洁能源装机规模达到200万千瓦以上。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25年,未完成省政府下达PM2.5考核指标情况下,全市域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及新宾县、清原县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散煤替代的城区、县城及村屯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七)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动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铁路货运量占比达到15%左右。(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持续推进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
(十一)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持续强化施工场地、工业企业堆场料场和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持续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二)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依法关闭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限期整改不达标矿山。(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探索建设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培育壮大秸秆利用经营主体,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监测评价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四)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五)推进重点行业减排。有序推进水泥行业和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到2025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达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沈阳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框架协议,切实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污染共治。推进沈阳都市圈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九)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提高区域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增设并优化县(市、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试点开展重点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在污染严重乡镇增设小微站。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工业用电量监控、卫星遥感、热点网格等远程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监管效能。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以及臭氧前体物减排措施效果评估。到2025年,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建立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鼓励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主要责任,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财政部门统筹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惩戒。(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开展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多渠道受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做好公益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