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抚顺市司法局现将《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10月28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给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A座
1106室(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政编码:113006
电子邮箱:fsfzb1601@163.com
抚顺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8日
抚顺市城市除雪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除雪工作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根据《抚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市区内的街巷路及居民区。
第三条 城市除雪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区域负责制。
城市除雪工作在市除雪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除雪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除雪工作。
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划分各县、区除雪责任交界。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除雪责任区域划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除雪采取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机械化除雪和人工除雪相结合的办法。
融雪剂使用按照限用、慎用、禁用的原则,允许使用融雪剂的除雪区域,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适时适量撒布,不得使用不合格融雪剂。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费中列除运雪专项资金,确保经费常态化投入。
第六条 除雪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绩效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
市除雪指挥部对区人民政府年度除雪工作及每场雪的除雪情况实行记分检查,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
除雪检查评分标准由市除雪指挥部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除雪范围是城市街路、广场、桥梁以及公园、游园、居民区内应当除雪的区域。
第八条 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快速干道的除雪工作,由环卫专业队伍具体负责;
主要街路机动车道的除雪工作,由环卫专业队伍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除雪队伍具体负责;
街巷路机动车道的除雪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除雪队伍具体负责。
(二)快速干道人行步道的除雪工作由环卫专业队伍具体负责;
非快速干道人行步道的除雪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会力量负责。
街道办事处应为企事业单位划分明确的负责雪段,并组织商铺自行清理商铺门前至人行步道边石的负责部分。
(三)公共广场、公园、游园的除雪工作,由管理部门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雪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除雪工作,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社会力量负责,街道办事处应为所辖社区划分明确的负责区域。
(五)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市场和收费停车场的除雪工作,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负责。
第九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除雪区域应当指定责任单位、个人或有偿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除雪。区人民政府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签订除雪责任状;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个人或专业公司之间签订除雪责任状或合同。
第十条 除雪工作实行保证金制度。区人民政府向街道办事处收取年度除雪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社会化除雪任务依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册职工人数,个体业户从业人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幼教机构、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划分。学生人均20平方米、其他人员人均40平方米。建筑工地按审批建设面积20平方米折合1平方米的标准划分。
自行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雪的单位和个人,由委托方对其责任段的除雪质量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
自愿以资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按每年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缴纳除雪代除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委托专业公司或个人除雪,并对其责任段的除雪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专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雪停路通。
社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依照下列规定时间发动社会化除雪:
降雪停止时间“17:00—6:00”,于第二天早7:00前开始社会化除雪。
降雪停止时间“6:00—17:00”,于雪停后立即开始社会化除雪。
第十三条 除雪应达到无空段、漏段,机动车道露出道路标线,路面平整,无大面积明显雪条、冰包、冰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步道应当同步清理。
禁用融雪剂的除雪区域,积雪应当有序堆放;允许使用融雪剂的除雪区域,积雪应在规定时限内运出。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排雪地点,经市除雪指挥部认定后,由市除雪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运雪由除雪责任单位自行负责,按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排卸。无运雪能力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动车辆运出,运费由除雪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的,由管道产权单位负责在24小时内清除,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冰雪路上抛撒沙石、渣土;不得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
第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除雪代除费,由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除雪劳务、工具、物资、设备等支出。
第十九条 除雪期间,过往车辆应当主动避让除雪作业人员和车辆。临时停放在道路两侧的车辆应当配合除雪作业。在划线停车位停放的车辆,驾驶员须在降雪后2小时内将车辆移至除净路段,或自行将车下积雪清除。
各县区除雪指挥部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合作机制,保障除雪作业顺畅。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一)拒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二)未能按时限要求除雪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三)除雪质量不达标的,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四)不按指定地点排卸积雪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五)对因地下管道漏水造成冰龙路面未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冰雪路面抛撒沙石、渣土;在交通站点及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向污水井内或者路面倾倒、抛撒冰雪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使用不合格融雪剂或在禁用融雪剂区域内擅自使用融雪剂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融雪剂使用标准撒布融雪剂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因车辆临时停放影响除雪作业,警告无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的,按《道路交通法》规定并处。
第二十二条 对妨碍除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2日市政府发布的《抚顺市城市义务除运雪规定》(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