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6号),加快推进我市异地就医结算改革,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能力,通过待遇调整引导有序就医需求,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26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
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社保大厦719室(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邮政编码:113006
市医保局邮箱:fssybj@163.com
联系人:石慧 联系电话:52673509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1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6号),加快推进我市异地就医结算改革,提升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能力,通过待遇调整引导有序就医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转诊统筹支付比例
1.城镇职工。转往省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55%。
2.城乡居民。转往省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45%。
二、优化经办服务
除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外,参保人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40%,城乡居民为35%。通过异地就医结算改革,参保人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即可自助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减轻患者医疗费用垫付的基金压力,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基本医疗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的通知》(抚医保发〔2019〕1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