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博)“该企业积极参与复工复产,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做出了贡献。我支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本案中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又有自首情节,我同意不起诉。”5月28日,东洲区检察院召开本市首例涉民营企业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与会各方代表积极评议,发表意见。
东洲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值班律师等相关人员全程参加了此次公开审查听证会,悉心听取与会者的意见。
涉嫌非法采矿移送检察机关
2020年5月6日,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的犯罪嫌疑单位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杨某被移送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查明,犯罪嫌疑单位抚顺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共价值88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杨某为该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采矿罪。
2017年7月,抚顺市国土资源局向该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收到通知后该公司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30%的罚款。该公司系从事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煤炭销售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走访调查,该公司为东洲辖区内有影响的民营企业,年均纳税1亿元以上,并向社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同时热衷社会公益事业,2019年至今共计向红十字会、辖区内中小学等捐赠370余万元,体现了企业的社会担当。犯罪嫌疑人杨某作为企业总工程师,对抚顺煤田、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管理有独到见解,地质情况清晰,是企业技术管理不可多得的人才,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单位及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听证员一致认为应从宽处理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全面阐述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定性准确,侦查活动合法,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过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工作指引,对涉民企案件坚持“慎捕慎诉”原则,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通过走访调查及综合评估,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分析研判,不需要判处刑罚,随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会的公安机关代表也发表了同意不起诉的意见。
“抚顺市东洲区检察院通过公开审查的形式,对本案民营企业经营者作出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在确保刑事案件惩治的同时,也要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嫌疑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参会的听证员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了案件评议,并综合全案情况公开发表监督意见,一致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适当,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检察机关对本案拟不起诉的意见。
5月29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对犯罪嫌疑单位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作出不起诉决定。